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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NPPA寧夏醫藥行業協會。

第二條寧夏醫藥行業協會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全區醫藥行業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寧夏醫藥行業協會以不同所有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及相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產品代理商為主要會員。這個協會是企業和政府之間的中介,是醫藥行業的自治自律管理組織。

第三條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人為本,以業為本,多辦實事”的原則,正確貫徹政府意圖,反映成員單位合理要求,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積極發揮橋梁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醫藥行業生產流通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登記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協會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寧夏醫藥行業協會辦公室設在寧夏銀川市。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寧夏醫藥行業協會配合政府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我區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醫藥市場。積極開展企業依法生產經營、規範代碼、爭創“兩個文明”的工作。其具體業務範圍是:

(壹)反映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建立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對行業內違法企業提出處理建議。

(三)開展醫藥產業和區域醫藥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市場發展趨勢,組織和指導商品交易,促進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指導企業科學決策,規避風險。

(五)開展信息咨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政府政策信息、醫藥經濟信息、醫藥科技信息、市場商品信息、企業管理信息、價格信息等。開展國內行業協會和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

(六)收集、統計、整理和反饋行業內企業的基本信息,開展市場調查和預測,為政府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七)代表行業開展法律咨詢,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支持。

(八)開展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職稱考前培訓和崗前培訓。

(九)實施行業內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評審和認證。

(十)開展行業內企業之間的文化業務交流,定期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舉辦業務知識講座和競賽。

(十壹)創建文明行業,開展行業“創先爭優”活動,推進誠信建設,建立成員單位誠信服務檔案。

(十二)積極吸引醫學人才,建立人才庫,為會員單位引進和推薦醫學技術人才。

(十三)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區內外考察交流活動,開闊視野,促進醫藥行業經濟發展。

(十四)組織企業產品展示、宣傳和促銷,代理醫藥產品和醫藥及相關產品。

(十五)為藥品經營企業的前期認證提供基本的業務協助,提供規範、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六)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市場價格信息,接受委托,進行醫藥商品價格的調查、申報、初審和評估。

(十七)接受委托,申辦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吸收新成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

(十九)創辦協會期刊,建立協會網站。

(二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任務。

會員第七條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存的會員制。凡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保健食品、生物制劑及相關業務、商業批發、零售企業、產品代理等上述經營領域的營銷人員,均可直接加入協會,不分部門、地域、隸屬關系和所有制。

第八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有壹定影響;

(四)熱心公益事業,愛崗敬業。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建議;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成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方式持有。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並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批後,方可就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公室、分支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處和分支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補助和捐贈;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企業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批準,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註銷登記後可以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6日經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註:批準日期為20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