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寫數字是與小寫數字發音相同的單詞。在重要場合,壹些人根據小寫數字易於修改的性質重寫數據,這會給人們帶來損失。因此,人們創造了大寫的數字。
無論是阿拉伯數字(1,2,3...)或中文小寫數字(1,2,3...),因為筆畫簡單,所以很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要用漢字大寫: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千(“壹萬、壹百、壹萬億”本身筆畫復雜,使用機會少,不必用其他字代替)。如“3564元”寫作“三仟伍佰陸拾肆元”。
這些漢字很早就產生了,它們被用作大寫數字,這屬於借用。這種復雜的數字寫法早在唐代就被充分使用,後來逐漸被規範為壹套“大寫數字”。
擴展數據:
壹。資本化規則
1,中文數字金額以“元”為單位,“元”後應寫“整”(或“正”),“角”後可省略“整”(或“正”)。數字中的數量有“分”,而“整”(或“正”)壹詞不寫在“分”之後。?
2.在漢語中,“人民幣”壹詞應標在大寫金額數之前,大寫金額數有“分”,而“分”之後不應寫“整”(或“正”)字。?
3.在中文中,“人民幣”壹詞應標在大寫金額數之前,而“人民幣”壹詞應緊接在大寫金額數之後填寫,不得留空。如果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則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固定的“千、百、萬、千、百、萬、萬、元、角、分”字樣。?
4.如果阿拉伯數字中有“0”,則中文大寫應按照中文語言規則、金額數字的構成以及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二、歷史淵源
大寫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由於當時發生了壹起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朱元璋頒布了壹項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數量必須從“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和千”改為“壹、二、三、四、五、七和九”。後來,“莫”和“錢”被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至今。
大明政權建立之初就規定,每年全國各部、州、縣都要派會計到戶部報告地方財政的收支賬目和錢糧數量。各級政府之間以及與住房部之間的數字必須完全壹致。
如果有輕微錯誤,將被退回並再次報告。因為地方離京城比較遠,為了節省時間,避免奔波之苦,各地都帶了蓋公章的空白戶口本。如果被退回,請隨時填寫更正。而且因為空白戶口本上蓋了壹個縫紉印章,不能挪作他用,戶政部門也沒有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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