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的壹般流程是什麽?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2.庭審大致可以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妳申請退出,妳需要說明理由。如果申請沒有提交或被駁回,審判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並按順序對各自的請求和主張進行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提出質疑、說明和反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和圍繞全案事實及法律責任發表意見;
5.在評議和宣判階段,合議庭或法官將對庭審進行總結,對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並闡明理由;
6.原告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反訴的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都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調解不成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相關術語的解釋本法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1)“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而依法采取的工作以及相關的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和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和組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