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罰學生抄襲是違法的。老師對違紀學生的懲罰是變相體罰。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和教育部門投訴,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