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者:接受醫生或病人的處方。
2.處方審核: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價、核查、藥品發放和安全用藥指導。
3.處方調配:認真閱讀處方,按照處方藥的順序從上到下進行調配,分別登記貴重藥品、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賬卡。
4.包裝標簽:在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上標註藥品的名稱、規格、用法、用量、註意事項和有效期。需要特殊保管的藥品應當貼有醒目的標簽。
5.查處方: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核對藥品、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討論藥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檢查臨床診斷用藥的合理性。
6.調劑藥品:藥師在調劑藥品時應確認患者身份是否與處方壹致。配送藥品時,藥師應向患者說明藥品的用法、用量、不良反應及註意事項。經銷商簽名。
擴展數據:
處方配制註意事項:
開處方者是否有權開處方;鑒定處方來源是否屬於我院處方;特殊管理藥品處方符合要求;審查處方藥的適用性。
對於必須進行皮試的藥品,處方者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斷;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壹致性;劑量和用法的正確性;劑型和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復給藥;是否存在潛在的臨床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