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52條規定
(3)漢字的大寫數字如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萬、壹億等,應當用正楷或行書書寫,不得用0、壹、二、三、四、五、六、七、八書寫。如果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達到元或角,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數字被分割,分割後不寫“整體”或“正數”。
(四)貨幣名稱未印在大寫金額數字前的,應加上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貨幣數字之間不得有空白。?
(五)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金額在字數上應寫“零”字;當阿拉伯數字中間有幾個零時,漢字金額用字只能寫壹個零;當阿拉伯數字的位數為“0”,或數字中間有幾個“0”,且位數也為“0”但角度不為“0”時,文字中的漢字量只能寫壹個“零”或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