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民防空相關政策、措施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防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政策建議。
2 .負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指導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負責縣直屬公房的管理和私房相關政策的落實。
3.負責推動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發展。負責工業運行態勢監測和統計分析;嚴格落實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負責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和房地產行業新經濟政策的實施。
4.負責房地產和建築業的監督管理。負責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服務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和建築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地產和建築業的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定額、工程造價和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
5.負責房地產和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房地產和建築市場秩序,對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成品住宅的推廣和監管工作;負責房屋產權表的建立和面積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行為監管,承擔房屋買賣、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網簽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體系;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
6.負責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城市更新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建築保護;負責城鄉建築風貌立面管理,負責統籌協調城區既有建築風貌提升和功能改造;負責特色街區建設的統籌協調;承擔棚戶區、危舊房、老舊院落(社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8.負責公共設施建設。負責統籌城鄉基本公共設施建設;負責協調推進縣級重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承辦縣委、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設施項目推進工作。
9.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協調指導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承擔縣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工作;負責指導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具體項目建設;指導城市市政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和軌道)建設;負責協調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負責協調公園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10.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建設和管理。負責統籌全縣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縣級重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推進工作。
11.負責全縣人防工作。負責編制人防建設規劃、計劃,統籌組織人防業務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負責人民防空物資和資產的維護管理;負責協調結合民用建築建設人防工程。
12.負責村鎮建設。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街道和村莊建設工作;負責協調村鎮建設項目和上級財政補助的安排;負責統籌和指導歷史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和開發利用;指導村莊和集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築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城鎮沼氣(化糞池)建設。
13.負責推動建築業綠色發展和科技進步。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
14.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管理。負責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劃;負責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負責建設行政費用的核銷、支付和監督管理。
15.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16.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7.功能轉換。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推動城鄉建設、房屋管理和公園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堅持“以項目促管理、以產業促產業”的原則,加強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統籌,加強建築質量安全管控,加快發展綠色環保節能智慧建築,穩步推進成品住宅,積極推進住宅產業化,持續優化人居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從住有所居向住有所居轉變,為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和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提供住房保障。完善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穩步推進房地產市場監管由單壹行政調控向綜合施策轉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大力開展“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強化項目所在地政府的管理職能,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健全信用評價和監管體系,簡化行政審批,提高服務效率,推動政府職能從“重審批、輕監管、弱服務”向“簡審批、強監管、優服務”轉變,努力構建公平高效的營商環境。強化人防平時服務和應急保障功能,平時利用人防戰備資源服務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平時利用人防設施資源參與應急救援。
19.職責分工
(1)與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協調既有建築提升改造工作,協調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項目建設。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建築風貌的規劃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和統籌協調,制定地下空間利用的土地政策。
(2)與縣水務局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排水管網建設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實施。縣水務局牽頭建設未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同步實施的排水管網。
(3)與縣行政審批局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對移交縣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並承擔法律責任;承接、取消和調整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縣住建局負責本部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批後監管,並制定監管目錄清單和監管工作流程,主動將涉及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技術服務等綜合支持和涉及行政審批的文件及時移交縣行政審批局,按法定職責、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壹)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十三)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時,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