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盜竊行為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2)已經著手盜竊,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還應依法定罪處罰,如果巨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貴重物品被明確為盜竊對象。
(3)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盜竊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產,也指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產。
竊取他人長途電話賬號、代碼號碼造成損失並竊取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產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與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
根據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1,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全部退贓、退賠;
3.主動投案;
4、受脅迫參加盜竊活動,無贓或少盜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4條
盜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查證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受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按盜竊罪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