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語委制定的《通用規範漢字表》,現予發布。
《通用規範漢字表》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適應新形勢下社會各領域漢字應用需要的重要漢字規範。《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制定和實施,對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用規範漢字表》公布後,社會通用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當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原有的相關詞表應當停止使用。
國務院
2065年6月5日438+03
《通用規範漢字表》有8105個字。
(《國務院關於公告:通知已經發布四年多了。至今仍有100多個“標準字”無法在網頁上顯示。不知道他們什麽時候能“通用”?)詳情見下表:
希望有關部門積極落實2013年6月5日國務院的通知精神,讓這些無法在網頁上顯示的“標準字”早日“通用”!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