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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系統

藥品管理系統如下:

1.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監測藥品價格,開展成本價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擡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2、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數量;

3.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或者接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生、藥師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生、藥師及其他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