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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語言?

正式文件主要包括:法規、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意見、通知、通告、報告、請示、答復、動議、信函和會議記錄。除了這些之外,還包括黨和國家機關常用的實用文章,壹般包括綜合性工作總結、計劃、調查報告、簡報、專題信函、講話、訃告和悼詞、規章制度等。中國的公文具有統壹性的特點,其格式、種類、書寫規則和處理方式在全國範圍內是統壹的。格式壹般由件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成文日期、印章、備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組成。

(壹)命令(令)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頒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三)公告適用於國內外重大事項或法律事項的公告。

(四)公告適用於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知曉的事項的公告。

(五)批轉、轉發下級機關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需要下級機關辦理、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落實的事項,以及人事任免等,適用本通知。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和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和回答上級機關的詢問。

(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和批準。

(十)復函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壹)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

(十二)函件適用於不隸屬的機關之間的咨詢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應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內容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