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標準
正義倫理與政治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它通常指人們按照壹定的道德標準應該做什麽,也指壹種道德評價,即正義。“正義”壹詞最早見於中國《荀子》:“不學則無義,為富則利則為俗人。”正義觀念萌芽於原始的平等觀念,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社會或階級的人對“正義”有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根據自己的水平應該做的事情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認為,身體應該服從靈魂才是正義。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利益。《大海的話語》解讀:對政治、法律和道德中的是非善惡的積極判斷。作為壹個道德範疇,它與“正義”同義,主要指符合壹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斷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客觀標準。什麽是正義?柏拉圖認為:“盡自己的責任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是賦予每個人應得的權利的永恒而穩定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學者們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們的概念中,正義意味著公平和正義。正義是法律的源泉之壹,也是法律的追求和歸宿。由於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壹種行為或狀態是否正義涉及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思和評價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因於人的生成和組合,社會在人的劃分和分配中起著重要作用。個體無法獲得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這往往歸因於社會不公(公平);以及與人直接相關的東西,如地位、資格、自由等。,主導人們的評價。當古代最原始的社會形成時,隨著原始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開始討論正義。至於什麽樣的行為和狀態是正義的,不同的標準、角度和不同的立場,他們的觀察和結論往往是不同的。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首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與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制度相兼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制度的平等權利。其次,應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進行安排,使其(1)合理地符合每個人的利益;(2)根據身份和地位,它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壹種更普遍的正義觀,可以表述如下:“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應該平等分配,除非壹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個人的利益。”很難將法律概念從正義中解放出來。在媒體和普通人眼中,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被混淆,純法學反對將法律和正義等同起來,主張將它們視為兩個不同的問題。就我個人而言,我更傾向於將這兩個概念結合起來,我不同意這兩個概念之間過於明確的區分。當法律放棄正義時,它就失去了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當正義脫離法律時,它就失去了載體,只能成為沒有實際用途的“價值判斷”。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可能會遭到法律科學的拒絕,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麽正義的概念就應該被納入法律科學。當人們評價壹部法律是否符合(合法性)時,往往是基於該法律是否能夠調整社會關系以使所有社會成員滿意。然而,事實上,不可能有壹部法律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需求。可以說每個人的需求都是不壹致的,需求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些由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能獲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還應該提到的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觀,該學派主張法律二元論,認為法律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實在法之上,還有壹個完美而絕對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該知道,這種絕對的正義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壹樣,人具有無限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凱爾森的話來說:“正義是壹種人的理解無法接近的理想。”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考驗。當人們尋求法律幫助並通過法律懲罰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伸張是法律正義(合法性)確定的尺度,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只有當法律以正義為基礎時,正義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正義是歷史的和相對的。從目的上看,主要是指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有時很難理解兩個或更多人的利益必須大於壹個人的利益。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是正義嗎?但似乎也可以理解,在漫長的歷史中,人類必須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使大多數人生存下來,這樣人類才能繼續發展。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有時正義對某些人來說是正義,對另壹些人來說是不正義的(這些人可能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