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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條之四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12條之四的司法解釋是:對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執法的犯罪的處罰。所謂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包括壹些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行為。實施這些行為的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如果罪行嚴重,他們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罪行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以極端主義手段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定的婚姻、司法、教育和社會管理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