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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手冊詞典

姓名是公民用來識別自己,從而區別於其他公民的符號。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人身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人格權。

雖然名字只是壹個符號,但對於壹個擁有五千年文明的國家來說,這個符號被賦予了很多含義,很多人把它和血緣傳承、教養聯系在壹起。於是,離婚後子女改姓引發的糾紛不斷見諸媒體,有些案件久拖不決。壹般夫妻關系中不會有子女姓氏的糾紛。大部分是父母離婚後無法達成壹致,孩子年齡小,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導致了很多關於孩子姓氏糾紛的訴訟。

背景資料-姓名權是壹種人格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人身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人格權。

姓名權包括姓名權、使用權和變更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名字。每個公民都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幹涉。

壹般情況下,中國公民出生後進行戶籍登記時,父母可以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等孩子長大有了辨認能力,也可以自己選擇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也可以決定父母姓氏以外的自己的姓氏,可以改姓。

無論在孩子成長的哪個階段,父母在行使孩子的姓名權時總是平等的。司法實踐中,離婚父母之間經常發生子女姓名權的糾紛,尤其是在姓氏問題上。目前主要是離異女性給孩子改名字。具體有三種情況:

第壹,他認為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對未成年的孩子進行管理和監督,包括改名。

第二,男方不贍養給女方及其子女造成了壹系列生活和教育上的困難。女方以為斷絕了壹切關系,幹脆給孩子改了名字。

第三,婚姻存在深刻的矛盾。離婚後,女性承受巨大的社會和精神壓力,為了擺脫精神痛苦而給孩子改名。

其實孩子是父母雙方的。我國頒布實施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無論孩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都不能改變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系和撫養關系。認為子女必須隨父姓是極其錯誤的,以子女改名為由不履行贍養義務更是違法。

個案論證——姓氏之爭導致訴訟之戰

5歲孩子改姓。丈夫起訴前妻侵權。

案例1:

李與高某婚後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女兒李玲(5歲)由母親高撫養。高某在撫養女兒李玲時,改名為高玲,並於2003年6月改名為公安機關。原告李不服,於2003年8月以高某侵權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恢復高某女兒的原名。

判斷:

法院壹審判決支持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判令高某恢復其女兒原姓名。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評論:

《婚姻法》規定,父母雙方都有隨子女姓的權利,但對於壹個單獨的孩子來說,他的名字通常在出生後由父母雙方決定。因此,父母離婚後,經過協商,應當給子女改姓,這與婚姻法提倡的婚姻家庭關系平等原則是壹致的。而且10歲以下的孩子,由於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在表達意誌方面還存在壹定的障礙,甚至自己的意誌還沒有真正形成。父母的同意應該代替自己的意誌,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

這種權利行使方式是建立在父母子女的親屬關系基礎上的。這時候父母雙方可以壹起給孩子起名和改名,權利平等。事實上,父母在子女獲得表達能力之前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行為,違反了父母決定子女姓名權的平等原則。

從根本上說,父母壹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侵犯了父母另壹方基於姓名的親權。

離婚夫婦打官司爭取“冠姓權”

案例二:

趙先生與黃女士因感情不和離婚。12歲的兒子趙康偉和母親住在壹起,趙先生時不時和前妻去看望兒子。

壹天,趙先生在檢查兒子的作業時,發現兒子把名字改成了“(黃女士的父親姓張)。趙先生認為黃女士不應該擅自更改兒子的姓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其原名。

判斷:

鑒於孩子已超過10周歲,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征詢了他的意見。在法官面前,孩子沈默了很久,才說這個名字是自己和媽媽在字典裏改的。他也喜歡這個改了的名字,願意稱它為“張浩宇”。故法院判決駁回趙先生的訴請,認為孩子改名為“張浩宇”符合法律規定。

評論:

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在確定子女的姓名時,應盡可能考慮子女的利益和意願,維護子女的姓名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由於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意思表示能力,從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司法實踐中壹般會考慮他們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年齡已經超過10歲,應該考慮他自己的意見。孩子本人同意將自己的名字改為“張浩宇”,這並不違反法律。

專家提醒——在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

目前,隨著離婚率的上升,父母單方面給孩子改名字的情況逐漸增多。因為父母單方面給孩子改名字,導致對方的不滿,有時會出現拒絕支付贍養費等諸多“後遺癥”。

對於這個問題,專家認為,離婚後,部分父母會因為子女的姓氏與實際照顧人的姓氏不壹致而改名,忽視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對子女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姓氏只是壹個人的象征,淡化姓氏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另外,對於父母離異的子女,應該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姓氏,也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

總之,離婚後,父母單方面給孩子改名要慎重。作為父母,尤其要從保護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