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四十條均有如下定義: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和隸屬於漁業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漁船、養殖船、水產品配送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業引導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