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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中的聖旨

第四條:中國人民永遠不得組織或加入“其他國家的敵人”,違者將被處死;省級官員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安全,否則他們將被解雇,永遠不會被使用;嚴懲贊助義和團運動的“首犯”,在“殺虐”外國人的地方“停止文武考試五年”。條約原文:第十條大清朝國家承諾在兩年內在各州縣發布關於下文所述詔令的通知:1。西歷今年2月1日,即農歷前壹年的12月13日,詔令永久禁止或與各國敵人開會,違者壹律斬首(附件15)。第二,今年西歷的□月□日是中國歷的□月□日聖旨,對如何懲罰犯罪的人有明確規定。三、陽歷這壹年,也就是中國歷,下了聖旨,為了殺戮和虐待各國人民,各城鎮停止了文武考試。四、公歷今年2月1日,即公歷前壹年12月13日的聖旨規定,各省督撫、文武百官,以及所屬領地的所有官員都有保護和平的責任。如果付梓傷害了各國人民,或再次違約,他必須立即受到懲罰,否則,負責的成員將被解雇,永遠不得使用,也不能免除頒獎(附件16)。上述法令已逐漸在中國各地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