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罰抄,罰抄單詞,法律等。連續五次以上;詩歌、規則等。被復制兩次以上,文本被復制壹次以上;
2、罰款數額的大小和罰款的方式沒有規定;
3.連續幾天值班或打掃衛生被處罰;
4、被開除出教室不及時處理的;
5.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壹切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