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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警察改革的新政策

關於人民警察退休的最新規定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僅限於各級公安、保衛、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考核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在警察崗位工作滿五年,從警察崗位退休的,應當以警察警銜津貼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退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察職級津貼按照其原職務工資與職級工資的比例計入退休費。

壹、退休條件:

1,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10年以上;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退休手續:

1.申請人申報退休應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及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單位申報,存在企業的向企業申報,失業人員向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社團部門申報;

4.資格審核通過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由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