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壹般有幾天?”
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第29號[80]財企字第41號),其中規定:
1959年6月1日原勞動部發布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常支付。該辦法試行以來,壹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由於沒有旅行假,給職工帶來了壹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就員工婚假、喪假、出差假事宜通知如下:
壹是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的;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三、在批準的喪假和旅遊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常支付。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
四、以上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註:如雙方晚婚,婚假延長至15天。
通知現在仍然適用,所以壹般情況下婚假最長為三天,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壹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省或直轄市的規定為準,全國各地規定不壹致。因此,晚婚婚假的具體時間請參照妳所在省或直轄市的《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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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婚假、旅遊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