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新司法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改革和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嚴格對重大罪犯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立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制度。在監管場所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立派出檢察院,順應了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社會各界對監管場所嚴格執法、保障人權的要求,對於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優化檢察監督權力配置、強化檢察監督中的監督權、強化派駐檢察機關的基礎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派出檢察院的設立符合同級派駐和對等監督的要求,可以有效解決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層級不對等的問題。派出檢察院的設立,可以有效理順檢察監督工作體制,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日常執法監督。
據了解,目前,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監管場所設立了76個派出檢察院,大部分派駐地市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