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豐國寺遺產,是指位於遼寧省錦州市逸仙東街、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的豐國寺大雄寶殿等文化遺產,以及與豐國寺有關的遼代彩塑、彩畫、後人增建或改建的若幹建築、遼代石刻、元明壁畫、歷代碑刻等。第三條豐果寺遺產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原則,確保豐果寺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豐果寺的遺產保護工作。
易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豐果寺遺產的主體責任,負責豐果寺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相關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豐果寺遺產保護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黟縣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豐果寺遺產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義縣發展改革、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豐果寺遺產保護的管理工作。
豐果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豐果寺遺產的日常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義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鳳國寺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鳳國寺遺產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第六條市、義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鳳國寺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易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組織編制豐果寺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報國家文物局審批,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為豐果寺遺產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的依據。
易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鳳國寺遺產保護規劃、危及鳳國寺遺產安全、破壞鳳國寺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進行處理或者拆除。第八條豐國寺遺產保護範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豐果寺的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置標誌和界碑。第九條豐果寺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文物上刻畫、塗抹、攀爬;
(二)擅自修復、復制文物或者拓印碑文、銘文的;
(三)擅自拆除、破壞保護設施、標誌、界樁;
(四)在禁止射擊的區域內射擊的;
(五)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在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區域吸煙;
(七)架設和安裝與文物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文物及其保護設施和環境的行為。第十條在豐國寺遺產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建設項目;在豐國寺遺產壹般保護區內,不得建設與文物保護無關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豐國寺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第十壹條豐果寺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符合豐果寺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豐果寺的歷史風貌相協調。第十二條在進行文物修繕、搶險加固、保護設施建設等豐國寺文物保護工程時。豐國寺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遵循不改變其原狀的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材料、傳統結構、形制和工藝以及歷史面貌,由具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國家和省組織實施的豐國寺遺產保護項目,市、黟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豐國寺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全力配合。第十三條豐國寺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文物安全保護條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配備防火、防雷、防盜、防破壞、防生物病害等設施設備。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易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