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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國古代漢族傳統婚姻全過程?

中國歷史悠久。朝代在變。中國古代女性的地位是不是隨著各種社會制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我們準備從各個朝代婚俗的變化入手,根據各個朝代遺留下來的詩詞、文章等資料,分析研究中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發展過程和表現形式。

(壹)先秦時代——婦女再嫁現象普遍,同時儒家思想中也曾有過禁止再嫁的言論。

1.夏商

中國商朝婦女的地位非常高。夏朝建立時是母系社會,其生活方式有兩個特點:壹是遊牧,二是妻離子散。商社會的婚姻是多父多母的婚姻,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

2.周代

中國女性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家思想的出現而形成的。按照李周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很多人,但只能娶壹個妻子。《公羊傳》說:“壹個軍閥娶了九個女人,就不會再娶了。”這種習俗以禮儀的方式流傳到了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低下,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取決於丈夫的好惡。老公願意維護,她就是老公的附庸;如果丈夫不想維護,就會被掃地出門。詩經裏的壹些詩,比如記敘文?主的“颶風?谷峰”、“馮偉?自保,主要是抒情,“高峰?太陽和月亮,汪鋒?山谷裏有壹種苦澀的味道,那是當時棄妻的悲涼聲音。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戰亂頻繁,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動力,使得婚姻承擔的繁衍任務更加重要。所以,即使是青年男女私奔,在當時也不是絕對禁止的,寡婦再嫁自然不是問題。即使在王子之間,這種事情也很常見。歷史上,魏與後母有染,孩子長大後娶了齊國的女兒。看到祁的女兒很漂亮,就占為己有。“詩歌。高峰。《新臺灣》是任偉的諷刺作品。弓玄死後,他的長子公子固執地與宣姜結婚,並生了許多孩子。其中兩個後來成了君主。任偉還用“墻有墻的規矩”來刺它。作為君主,他娶了壹個再嫁或嫁了三次的女兒,他的後代也沒有受到歧視,可見這種習俗的普遍性。在現存的先秦時期法律條文的記載中,並沒有對婦女再婚的限制。

(2)秦漢——限制了再婚理論的進壹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普遍存在。

1.秦朝

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奉行法家思想,強調國家利益至上,而禮法道德傳統相對被忽視。在秦代的家庭立法中,女性在某些方面可以與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比如女性可以殺死通奸的丈夫,丈夫毆打妻子和丈夫同樣受到懲罰,等等。體現在女性再婚的問題上,是很寬容的。從江陵張家山漢簡對秦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妻自娶,取之無罪”的規定。

2.漢朝

西漢武帝以後,儒學逐漸成為中國的官方正統。儒家倡導的道德和禮儀規範日益發揮影響,逐漸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漢代的儒者和官僚充分發揮了先秦典籍中男尊女卑思想的表達,對女性再嫁給予了進壹步的負面道德評價。班昭《女誡》說:“男有再嫁之意,女無適文章。”以女人的口吻嚴格限制同性的自由,千百年來造成了深遠的傷害。漢朝的統治者也開始遵守寡婦的貞操,漢武帝宣帝曾在神爵四年(前58年)對潁川地區的“賢妻良母”進行獎勵。東漢以後,這種行為變得非常頻繁。

然而,漢代正統儒家的言論並沒有完全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並沒有明確限制女性再婚。現實生活中,女性再婚的情況並不少見。光武帝劉秀的姐姐胡楊公主守寡後,愛上了已婚男子洪松。光武帝親自為她遊說。蔡琰()東漢末年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先嫁河東魏中道,被擄匈奴,後嫁左,生子。回漢後,她嫁給董思,又再婚兩次。這段人生經歷並沒有成為她人生的汙點。相反,由於她傳奇的經歷和文學才華,她被南朝人葉凡收入《後漢書》。女傳,壹千多年後簡直不可思議。古詩《孔雀東南飛》講述了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為她的婆婆感到羞恥,她的丈夫被迫離開。回到他家後,馬上有很多追求者找上妳。由此可見,女性再婚並不是壹件丟人的事,即使已經結婚。

《說文》說,“妻是賢妻。”。這可以說是漢代夫妻關系中的壹句警句。當時如果丈夫不在家,妻子可以獨立在家,包括迎客、宴客、送客等活動,女性也可以像男性壹樣參與社會交往。《漢樂府·隴西西》說:“健婦執門,也勝於丈夫。”是對當時女性參與社會活動的評價。漢代的婦女觀念較前代有所進步。

(三)魏晉南北朝——法律規範沿襲前朝,輿論越來越嚴。

三國時期,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存和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構成要素給予了寬松的規定,也沿襲了漢代法律對婦女再嫁的寬松規定。《三國誌》記載,吳國的國主孫權曾經娶了壹個寡婦徐夫人。貞觀,魏文帝曹丕皇後,原系元之妻,袁紹被曹魏擊敗,回到曹丕。

西晉統壹全國後,禮教在短時間內再度興起,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子通婚,嚴格分居。至於寡婦再嫁,類似於東漢時期的情況,官方的意識形態也頻頻褒獎孝順的女性,但民間再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總的來說,東晉、南宋、齊以及北方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於壹個相對較低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有夫帶婦離婚的情況。至於女性再婚,也比較常見。劉宋時期的公主們普遍與許不和,皇帝允許她們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朝以後,儒家倫理又開始興盛起來,統治者對貞節女性的宣傳也開始升級。

在北方,即使在十六國長期戰亂和北魏初期,宣傳婦女節意義的論調也壹直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頒布聖旨,宣布“孝子、順孫、義夫、賢婦為家世名。”這也是模仿歷史上漢、金等漢政權所采取措施的舉動。

(D)隋唐時期——盛世之下,女性的束縛再次放松。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幾百年前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和自由婚姻的傳統被很大程度地保留了下來。所以在隋朝和初唐時期,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女性再嫁都是非常寬容的。

北方血統的唐朝皇室,在壹言壹行都為世人樹立榜樣的情況下,曾經不重視女性的再嫁。據《新唐書》記載。根據《公主傳奇》中的記載,唐朝中前期有29位再嫁公主,其中有5位甚至嫁了3次。大名鼎鼎的襄城公主和太平公主都已經改嫁了。皇室、民間是常事,大儒方、韓愈的妻子或女兒都有再婚。可見,當時“女人不能再嫁”的古訓在某種程度上被遺忘了,即使是崇尚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也沒有把再嫁作為自己的過錯。舊唐書?《女傳》記載:“上官氏,楚王龜妃,死而終服。兄弟們說:‘公主還小,又沒什麽可生的,所以改了儀態。’“這說明當時年輕的無子女寡婦再嫁是社會上的普遍做法,“貞操”可能是不正常的。相應的,男人,即使是世家子弟,也不會以娶再婚女人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本是唐太宗的才子,是正式的妃子。結果,她被高封為皇後。楊貴妃原本是唐玄宗的子壽公主,後來改嫁給了玄宗。這些被後世視為亂倫的行為,在唐朝皇室中是公開存在的。至於朝廷官員和名人,娶壹個再嫁的女人就更常見了。此外,在唐朝中前期,雖然社會規範並不強烈鼓勵女性守誌,但女性如果自願終身不娶,仍受法律保護。”《唐律略論》在《夫喪誌時逼婚》壹文中規定:“欲守誌,而非女祖父母或父母者,只婚壹年;結婚了就減兩個。離開彼此。"在討論中解釋說:"女人和丈夫都在服喪,他們發誓要保持他們的野心。只有爺爺奶奶和父母才能把他們帶走,讓他們結婚。“然而,從條文分析,事實上,婦女的貞操受到極大的限制。在壹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註重貞操的時代,父母和爺爺奶奶很可能會強迫女兒再嫁。

所以在唐代,尤其是中前期,女子來朝並不少見。從之後的吳氏家族、從中宗之後的韋氏家族、從肅宗之後的張氏家族,都是炙手可熱的實權政治女性。安史之亂後,唐朝由盛轉衰,但在意識形態上的控制比以前更多了。公主改嫁,母親對朝的情況趨於消失。

敦煌有壹些唐代遺留下來的“讓妻書”,具有普遍意義。以前我們的印象是有“七法”。寫離婚信時,男人壹般會寫壹份鄭重聲明,與妻子離婚。但在這裏,“除妻”壹詞改為“放妻”。模特深情款款,說感情不和諧沒辦法維持,只好痛苦分手,現在我放妳走,希望以後能找到真正的幸福。這壹事實證明,男性已經放棄了俯視的態度,兩性關系趨於平等。

(五)宋元——法律條文固定、禮教逐漸嚴苛下的社會風氣變遷。

1.宋朝

因為朱成的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輕視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女性權益,甚至提出“餓死是小事,不名譽是大事”。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數百年間,女性再嫁的輿論評價和社會氛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社會上流行女子再嫁,仍然是利用了唐朝的遺風。五代連年混亂,連唐末公主不得再嫁的規定都不遵守了。毛的妹妹第壹次嫁給米福德,守寡後改嫁高懷德。在社會名人中,大文豪範仲淹年輕時喪父,隨母再婚,長大後歸宗。宋仁宗頒布了類似於唐玄宗的法規,禁止宗室有兒子的人再婚,但北宋時期民間的再婚趨勢並未衰退。周敦頤、程頤等宣傳“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北宋當時並沒有很大的影響。程頤的侄子死了,兒媳沒能守節。但南宋以後,禮教越來越嚴厲。壹方面,朱等人不遺余力地推行它,控制知識分子的思想。另壹方面,它已經開始在社會生活中顯示出巨大的影響力。之後沒有皇室公主和公主多次結婚的記錄,普通官僚的女兒再婚也逐漸減少。與此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中的婦女列傳對賢婦、烈女的記載較前代有了很大的提升。列女傳這壹體裁最初是由劉向開創的,葉凡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早期史書中所列舉的女性都是各個領域的傑出女性,如救父的緹縈、文采出眾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之妻,相當於壹本各個行業傑出女性的傳記。但宋代以後的歷史上,所謂的女子,幾乎都是貞節女子,守貞不侍夫。當然,也有決心清醒的,也有被歹徒羞辱,壹起死的。總之,歷史學家認為,女人唯壹值得稱道的美德就是堅守節操,其他才能不值壹提。《列女傳》成了壹部不折不扣的女俠傳記。

著名詞人李清照,原配趙明誠,愛情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碾碎了她無憂無慮的生活,過了南方不久,趙明誠就死了。李清照改嫁周汝舟為妻。婚後她發現丈夫人品低劣,不合法,不忍同居。清照告官告發丈夫,丈夫被繩之以法。按照宋朝的法律,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即使控告屬實,也是“只判兩年”。清照救了朋友,才免於身陷囹圄,與丈夫離婚。而李清照後半生的經歷,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瞞,大概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光彩,有損她清純的形象。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兄的習俗。到了元代,這壹習俗不僅在進入中原的蒙古族中繼續存在,也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大元通系統?在胡靈有很多姐夫接待嫂子的例子。在漢族的傳統習俗中,叔嫂的婚姻屬於親戚的強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影響的壹個例子。嫂子改嫁姐夫,不僅讓漢族人在倫理上難以接受,也產生了法律沖突。元朝法律延續了對漢族男女婚姻的限制,如“有妻者,不可多娶”、“守誌者,不可逼婚”。但是,如果妳姐夫的原配娶了嫂子,妳在法律上會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代中期以後,對妯娌的收養逐漸有了嚴格的限制,如:妯娌只訂婚不收養,叔侄現妻不收養,叔嫂年齡相差很大等等。而且蒙古族習俗中還有壹些其他的收養制度,比如侄子收養姑姑,兄弟收養嫂子,這些在漢族地區都沒有實行,因為太不符合漢族的傳統倫理了。

長期以來,儒家提倡的是壹回事,老百姓的觀念又是另壹回事。禁止女性再嫁的觀念滲透到民間的速度非常慢,最多是在貴族和文人之間流傳。

(六)明清時期——法律和道德規範越來越嚴厲,再婚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

明清時期,中國的封建制度逐漸腐朽沒落。反映在社會風尚和道德規範上,摧毀人性的倫理道德力量自宋代以來不斷膨脹,對女性生活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法》第壹次在以前的法典中濃縮了兩個關於婦女再嫁的規定,“喪嫁”和“婦女守節逼婚”,但處罰較輕。唐宋時“哀三年”改為“百杖”。唐宋時,由已“壹年”的父母、祖父母以外的人強迫寡婦再嫁的罪名,在《大明法》中只有“八十棍”。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比唐朝還要寬松。但為了集中精力維護明朝的統治,明朝的法律側重於懲治那些違背政權利益的行為,如謀反、造反等,而在婚姻等私事上則比較寬大,不多幹預。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因此,量刑較輕並不壹定意味著女性在這個問題上可以享受更寬松的選擇。

《大明法》也首次明確規定:“已婚婦女死亡再婚的,罪同(註:指上述關於喪偶再婚的規定),追婚離婚。”關於禁止官妻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很快就被廢除了。直到元四年(1311年)才恢復。原因解釋為“女子因其主人而享有郡縣的稱號,即與庶人的妻子不同。被朝廷下令後,如果她的主人不幸去世,就不允許她再嫁。”《大明法》在成文法典中正式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的妻子再婚的權利。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人的幸福,也沒有給他們的捍衛者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強迫寡婦再嫁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規定:“夫若喪,則守其誌,而夫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強迫其嫁者,則罰之以杖八十。多關心妳的父母。大功德下面再加壹級。”從古至今,父母和公婆可以強迫寡婦再嫁,而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考慮她們的意願。清朝這種全新的規定,絕不是為了尊重女性自由選擇的權利,而是因為當時鄙視女性再嫁的風氣在民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後認為,維護儒家正統、阻止女性再嫁的意義,已經可以與父母對子女的絕對控制相抗衡,而父母對子女的絕對控制也是封建倫理的最高規範之壹。這壹立法變化非常值得註意。

明清時期,封建宗族勢力進壹步增強,大量村規民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當時國家法律尤其是民事規範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在廣大農村,宗族習慣法和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所以,女性要想再嫁成功,首先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明清時期,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腐朽制度的需要,不斷加強對女性貞操的推崇和倡導。《內訓》、《古今婦傳》、《規範》等所謂的女子教育書籍鋪天蓋地,明清皇帝也發出過不少這樣的書信和文章。從密密麻麻的貞節牌坊和地方誌來看,有大量的女性壹生都守著自己的野心,甚至死了。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女性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酷。

明清時期的壹些文學作品雖然不能作為法律史的實證分析,但仍能反映當時的許多社會風俗和生活習慣,彌補正史記載的不足。從這些作品中我們可以看出,婦女再嫁的現象在下層平民階層中並不極其困難,但仍時有發生。比如《紅樓夢》裏,二姐、三姐尤的母親帶著女兒改嫁。但在廣大農村,恐怕不能以類似的寬容態度對待女性再婚。但是通過文學作品的記載,我們也知道了這個問題的方方面面。

動詞 (verb的縮寫)經驗

從古代婦女地位的漫長歷程可以看出,在壹段時期內,女性的地位在母系社會中是受到壹定程度的尊崇的。但隨著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確立,儒家提出了婚姻中女性“三從四德”的思想,進而“三不孝三大子”的思想反映了人們日益嚴重的重男輕女現象。從壹夫多妻的正常現象到寡婦再嫁的問題,女性地位壹再受到輿論的壓迫。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封建社會專制制度的改變,婦女的地位也在不斷變化。在這個過程中,體現了女性對婚姻自由的追求和提高自身地位的願望。無論是因為儒家思想還是世俗主義,女性地位低下已經隨著世界的發展進步脫離了低級的封建社會和對女性的歧視,這體現在現代女性的行動中,其中出現了很多科學和領導方面的風雲人物。

那麽,中國古代女性不平等現象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麽呢?我們認為是因為中國古代女性在經濟上不能獨立,也就是說女性不能自立,需要依靠男性。所以,女人無法抗拒男人對女人的不平等要求。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我認為和中國古代社會有關,主要是農業社會。因為在農業生產中,女性由於身體的限制,無法做出有效的貢獻;另外,在農業社會,大多數農民並不富裕,娶個老婆也不容易。娶了老婆,怕“丟”,就把老婆當財產養在家裏。在現代社會,壹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解放女性生產力,另壹方面知識經濟的發展縮小了男女生產力的差距。所以女性有機會參與社會生產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們認為,現代男女平等意味著男女共同努力建設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發展。因此,女性要自強、自尊,揚長避短,用知識充實自己,積極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