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隊
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前1世紀,羅馬奴隸經濟迅速發展,羅馬作戰所經過的疆域前所未有。為了應付奴隸和奴隸主、公民和非公民之間日益復雜的矛盾,法學家的活動變得日益重要。早在公元前4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法理學就已形成。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授予壹些法學家公開解釋法律的特權,賦予他們法律的效力,法學家的地位也隨之上升。正是在這個時期,羅馬法學家集團形成了。
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頒布了《參考法》,使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正式成為羅馬法的組成部分。法律明確規定,遇到疑難問題時,如果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就按照五大法學家的著作來解決。在法學家意見不壹致的情況下,取決於多數人;如有分歧,應以帕皮尼亞努斯的理論為準。東羅馬皇帝正式任命了五位法學家,並使他們的理論成為查士丁尼法律的壹部分。此後,羅馬法學家發揮了更加突出的作用。
(2)五位法學家
羅馬帝國早期著名的法學家蓋烏斯(Gaius,117-180)的代表作是《法律的階梯》。這本書成為當時宋法學派的教材,也是唯壹完整流傳於後世的古羅馬法學家文獻。
保羅(Paulus,121-180)是比尼安的助手,帝國元老院議員。《查士丁尼論集》中有20,865,438+0件選自他的著作。
烏爾皮亞·努斯(170-228),與帕爾內·安和保羅交往密切,曾是皇帝的顧問,被公認為古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壹。在從查士丁尼的理論集摘錄的法學家著作中,烏爾比安名列第壹。
帕皮尼亞努斯(140-212),羅馬帝國早期著名的法學家,在羅馬帝國擔任高級法律職務,擔任執政官,後被卡拉卡拉皇帝處死。他的理論非常權威。直到4世紀,君士坦丁大帝下令整理他的理論,尊重其權威地位。在《引證法》中進壹步規定,如果五位法學家意見不壹,則以多數為準。如果不能形成多數,帕皮尼亞努斯將占上風。如果帕皮尼亞努斯沒有意見,執法者會自己選擇。
Modestinus (Modeslinus,?-224),烏爾比安的學生,可以說是最後壹位羅馬法學家,代表作《解集要點》。
第二,法律的概念
在羅馬,“法律”有兩種用法:lex,特指古羅馬王國制定的法律,以及各時代的人大法,壹般翻譯為法律;Jus,有權利的含義,也有法的含義,壹般解釋為權利產生的法。在羅馬法中,jus還具有訴訟程序、資格、裁判法院等含義。,即可以用在權利確定的法律中。
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Urbian(法律是給予每個人穩定和永恒權利的意誌);帕皮尼亞努斯(法律是所有人的準則;這是智者的決定;這是對故意犯罪或因無知而犯罪的懲罰;是中華民國全體人民的* * *協議);Celsa(法律是對美德和正義的追求)。總之,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定義繼承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中所倡導的正義、理性和正義的觀點,並對這壹觀念進行了深化和具體化。
在羅馬,“法律”壹詞第壹次有了明確的定義。烏爾比安指出“法律是關於神和人事的學問,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第三,法律的分類
法律分類理論是羅馬法學家的重要貢獻之壹,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成為後來民法分類的基礎。其他分類,如自然法、民法、民法、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以及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劃分,對後世影響深遠。
(1)自然法、民法和民法
這是烏爾比安提出的,按照羅馬私法的效力等級和適用範圍來劃分的。
自然法是指壹切普遍適用的、正確的、合理的、符合自然的原則和精神的法律。自然法高於思想法,是理想法。烏爾比安說“自然法是自然教給所有動物的法則”。蓋尤斯說“在某種程度上,它是根據諸神制定的,始終保持穩定不變”。保羅指出,“自然法總是公正和仁慈的”。總之,自然法被羅馬法學家視為最高的、最根本的、最終的權威法律。它作為人為立法的標準和依據,指導著人類的法律活動。
萬名之法——指適用於所有人類(自由人)的法律,即羅馬人和其他民族* * *共享所有人類的法律。在羅馬。這壹適用於全人類的法律,是調整羅馬人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之間財產關系的普遍適用的法律。
民法——指調整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它是由羅馬人民制定和批準的,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當時羅馬的民法主要有:十二銅表法、於利法、米尼卡法、阿裏亞和森迪亞法,尤其是亞細亞法。
公元212年,羅馬帝國皇帝卡拉卡拉頒布了著名的安東尼尼憲法令,授予羅馬帝國所有外國人羅馬公民權,民法與民法的區分從此消失。
(2)公法和私法
最早由烏爾比安提出,是根據法的調整對象和價值取向的不同而劃分的。
在他看來,公法保護的是公眾的利益,調整政治關系和國家的目的應該與羅馬國家的穩定有關,如憲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
私法保護私人利益。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和確定個人利益的條件和限制涉及個人福利。私法包括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查士丁尼的《國家法百科全書》是壹部典型的私法百科全書。
(3)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私法理論)
這種劃分是基於法律對主體、客體和個人權利的保護。
屬人法是規定主體、主體資格和能力的法律,是對人格和身份的界定。人類法律最重要的劃分是自由人和奴隸。自由人有權在法定限度內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的人身和行為,是私法的主體;奴隸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他人財產的壹部分”。他們沒有“人格權”,不受民法各種規定的約束。奴隸要獲得解放,成為自由人,必須具備壹系列法律條件。
實體法——指權利的客體,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和區分,以及繼承和債務。
《訴訟法》規定,訴權是指“在法院面前提起訴訟並獲得應得利益的權利”。訴訟可分為:(1)對物訴訟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是指對物訴訟,只能由所有權人請求;針對某人的訴訟是要求付款的訴訟,是要求給予某物或做某事的訴訟。(2)公訴和自訴。這部馬法中已經有了比較系統的訴訟程序,包括法定訴訟、程序性訴訟和特殊訴訟。
(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略)
基於法律形式的劃分。
第四,法律的起源
羅馬法學家特別關註法律的起源,他們論述法律的最高起源遠非實在法。蓋烏斯的著作《法律的階梯》系統地論述了羅馬的起源。
1.法律。法律由人民批準和制定。
2.平民會做出決定。它是由平民批準和制定的。
3.參議院決議。由參議院批準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4.君主政令。它是由皇帝通過裁決、通知或信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5.由有權發布通知的人發布的通知。通知是由有裁決權的人制定的規範。羅馬和共和國的執政官有這個權力。
6.法學家的回答。是被允許整理法律的人的意見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