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制國家應急總體規劃和預案,指導各地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推進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建立災情速報系統並統壹發布災情,協調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並在救災時統壹調度,組織救災體系建設,指導生產安全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的工作。指導火災、水旱災害、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轉型後,公安消防總隊、武警森林總隊將與生產安全等應急救援隊伍壹起,作為綜合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有專門的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應急管理部要妥善處理防災救災關系,明確與有關部門和地方的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機制。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