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淺部采空區地表狀態穩定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危險性小,但根據北方概率積分法推導的公式預測分析擬定開采範圍(即深度比增大範圍),但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中等,危險性中等;部分采空區已占礦區面積的2/3,可視為足夠大的試采區。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已充分顯現,現狀評價意見已充分具有代表性。當擬建礦區地質開采條件無明顯變化時,不應預測和評價相應的深部或延伸的沿走向開采部分,否則就是悖論。
3.2當評價區內未發現“地質災害體(點)”、“不良地質體”、“建(構)築物破壞”(包括采空區地表移動變形)現象時,特別是在劃定的采動影響區內,宜作出穩定狀態評價。當確定現狀基本穩定和不穩定、地質災害可能性大、可能性大、危險性大和危險性大時,必須提供這種確定的依據,應基本明確:災害種類、位置分布、面積和危害對象,並附照片。任何判斷都必須基於充分的證據。毫無根據的判斷是不恰當的。
3.3現狀評估對危巖、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或不良地質現象(體)作出闡述時,判定現狀穩定或基本穩定,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為小或中等,危險性為小或中等,只要在“中等”線上,就應有現狀的依據。壹般來說,預測和評價是根據采動引起的地表移動的深度比和變形值。當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為中等或較大,危險性為中等或較大時,應分析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地點分布、面積、危害對象和程度,重要的是災害類型和分布。如果不進行這種分析和預測,預防和控制措施的建議將失去基礎;那麽防治成本和補償(賠償)成本的估算也將失去依據,最終影響適宜性的結論。出現的是邏輯上的尷尬。
4.加強現場調查,為礦井災害評估提供充分依據。
4.1認真學習和研究《開采沈陷》和《三下》采煤規程,是每壹個從事礦山災害評估的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的理論和業務知識準備,在學習和應用中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存在。任何經驗理論和公式都受到條件相似性的限制,必須克服“照搬”“套用”的簡單化傾向和脫離現場實際的傾向。
4.2將現有的大型采空區作為礦山開采的實驗區或試采區,完全有可能進行科學、系統、全面的調查研究,借鑒現有的“理論”和“規定”,建立本地區礦山災害評估的“標準值”參考體系。目前最重要和可行的是加強對各評價單元現狀的調查,但目前仍是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