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怎麽做才能以無限期出差的方式逼迫我辭職?
通知還說,如果我不出差,會被記錄並處理。我簽的勞動合同上寫著“詳見崗位說明書”,但我沒見過崗位說明書,也不知道有崗位說明書這種東西。現在公司突然發文解釋產品經理的工作範圍和內容。這有法律效力嗎?我現在該怎麽辦?我想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不知道怎麽做。同時覺得公司做這些事情只是想讓我離開,沒必要補償我!答案:】在1995的勞動法中,工作場所並不是壹個明確列舉的法律合同條款。在2008年制定《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意識到了這壹新情況,在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地點;..... "這壹變化足以凸顯勞動合同中工作場所協議對勞資雙方的意義。顯然,立法者認為,任何壹方任意變更工作地點,都會使對方難以履行義務,因此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既然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地點,就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樣妳實際上就擁有了改變職場的否決權。但是,公司這次給妳的通知並不是明確的變更工作地點,而是出差。出差作為員工的工作安排,員工很難拒絕。但是這次出差很奇怪,不僅沒有明確的出差津貼,回來的時間也不固定。公司就這樣利用了壹個名詞的差異,似乎避免了換工作場所的麻煩。翻閱壹些字典可以發現,出差的意思是:“工作人員臨時派出處理公務。”很明顯,出差應該有以下幾個要點:(1)出差就是出差,是單位委派的。這裏的“出差”是壹個明確的任務或若幹個明確的任務,這些任務就是出差的目標;(2)出差就是出差,必須離開永久工作地點。從廣義上講,出差不是以是否出行政區劃或者是否在外過夜來區分的。當天在市內出差,也可以叫出差。但由於壹些習慣,離開永久工作地所在的城市,在外過夜超過壹夜的情況比較典型。(3)商務旅行是“臨時的”或“暫時的”旅行。所謂“臨時”有明確的返回日期,出差的期限對員工本人來說並不長。這個“不長”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至少要得到勞資雙方的壹致認可。妳公司提出的“出差”現在沒有明確的任務,沒有明確的結束日期,也沒有得到妳的批準。從壹般人的理解來說,也是違背出差的意思,有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的暗示意思,可以拒絕。至於記過處分,只要不入檔,問題不大。即使公司被降職,被降薪,也會陷入缺乏法律依據的尷尬,隨時可能被撤銷。只要記住不要頭腦發熱壹氣之下辭職,就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