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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資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音像資料的收集和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音像資料,促進廣播電視和音像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音像制品業的根本宗旨是為廣播電視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第三條《基本規定》所稱音像資料是指具有保存和參考價值的各種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含激光視盤)、激光視盤及相關文字、圖形資料。第二章聲像檔案的建立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聲像檔案的建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計劃單列市原則上不設立聲像檔案。確需設置的,由計劃單列市政府報省廣播電視廳(局)審批,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聲像檔案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必須是獨立的機構;

(二)人員編制不得少於10人;

(三)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倉庫和內部觀察室;

(四)擁有價值30萬元以上的機器設備;

(5)建館初期應有必要的開辦費,建館後每年應有專項經費用於資料收集和保存。第六條音像資料管理實行統壹領導、統壹協調、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音像資料的完整和安全,便於利用。

中國音像資料館受廣播電影電視部的領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檔案館受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廳(局)的領導和監督。第七條各音像資料館應將錄制的音像資料館項目和業務工作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和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第三章音像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第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電視劇制作單位和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向中國音像資料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資料管理部門分別提供其制作、播放或者出版的音像資料。廣播磁帶和出版磁帶應在廣播或出版之日起60天內提供;其他材料可在播出、出版或制作完成後90天內提供。第九條音像資料館應當結合廣播電視工作實際,收集具有現實參考價值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技、風土人情等方面的音像資料,並註重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資料。第十條不得收集、保存淫穢電影。政治、藝術上確有參考價值的內容反動或個別淫穢鏡頭的電影,收藏後應嚴格管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準後,方可提供給極少數有關人員參考,不得交流或組織觀摩。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國音像資料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資料館捐贈、寄存或者移交其擁有的音像資料。

音像檔案館可以根據音像資料的保存價值,作出接受捐贈、保管和移交的選擇。第十二條音像資料館進口音像資料,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審批。第十三條音像資料的保管,要逐步做到科學化、規範化。

倉庫溫度保持在18-24度,相對濕度保持在40%-60%。避免30奧斯特以上的磁場,特別註意防塵、防光、防輻射。通風應符合國家標準。

要加強防盜、防火等安全工作。

帶子應該定期纏繞。建議使用經常使用的程序的副本。第四章聲像資料的利用第十四條聲像檔案保存的聲像資料應當主要為廣播電視宣傳服務,也可以分類向社會提供服務,但不得直接用於公共文化娛樂活動。第十五條錄像(電影)資料片(特別是故事片)不準在社會上發行和放映。

為配合學術研究或其他相關活動,確需內部觀摩的,應經省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準,並嚴格控制觀摩影片內容。不擴大觀察對象範圍,不打廣告,不公開售票。

內部觀察活動的組織應在檔案館內部放映室進行,嚴格控制觀察次數和觀察人數。沒有內部放映室的圖書館應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盡快設立放映室。

為檔案館內放映室以外的壹些重要任務提供服務時,應經廣播電視廳(局)領導批準,並指定專人對影片進行監控。嚴禁偷竊和抄襲。不允許任何個人借閱該信息。第十六條音像檔案館可以相互交換音像資料,但不得將交換的音像資料單獨出借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