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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在佛教中是什麽意思?

達摩(梵達摩,巴達瑪,藏語chos)

音譯達摩,達摩,托摩,探摩,探摩,探武,探摩。根據巴裏的註釋,法律有四層含義:

(1)合圖:指正確的因果關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謂“緣起即佛法”就屬於這個意思,蓋緣起的道理並不局限於如來是否出世,而是壹個普遍的、恰當的、永遠不變的道理。而且這個‘因’也是和規矩、規則、原則聯系在壹起的。

(2)德國(槍!答):指倫理和善良。也就是宗教和倫理思想——善。指的是正義和倫理。阿育王定律引用的方法就是這種。

(3)教導:教導佛法,尤其是佛教,也就是說,教導或佛陀的教導方法就是佛法。又名八萬四千法門,這是佛門三寶中的法寶。佛教是壹種結合。佛教在法制上的觀點,即經典(經典);法律是作為秩序的規則的法律集合。在古代,法被認為是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經)時,只是狹義地指經書,後來泛指經書中的所有三藏,於是出現了廣義的法。總之,因為佛教的教法是合理的,是合乎倫理的,是彰顯理想和規範的,所以教法當然包括上面說的第壹條和第二條。此外,法統、法嗣、法孫、法類、法統、法蠟、法師、法號、法會、法樓、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燈等‘法’都是法的意思。

(4)壹切法與物:即壹切存在與不存在。‘法’如有為法、無為法、漏法、不漏法、善法、差法、無註法、假法、實法、法律、非法律、色法、心法、心法、心不壹致法都屬於這壹類。壹切法的“法”、“法的本質”、“壹切法的實在”、“無我之法”都是壹樣的。這就是‘根據各種標準分類規定的’的名稱。而且,作為法律的定義,‘自律、軌道生物解’也適用於所有法律,但特別適合這第四項。

◎附錄1:水野彩香弘治《佛教要義》第二章(節選)

'法'的解釋在原著經典中經常被提及,有以下刻板的句子:“(1)世人尊善,(2)見己,(3)無時無刻不見,(4)看見,(5)通向(理想),(6)自覺相知。”

(1)所謂“尊善於世論”,是指“始善、中善、終善、意(內容)寫(形式)、圓滿的純梵文法”。

(2)所謂“自我觀察”,就是妳用觀察智慧,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方法。

(3)所謂“壹直”,就是不定期,隨時可以修道。按照道元禪師“壹等修證”和“此證優修”的思想,修行和結果不是兩件事,而是壹件事,當時的修行也是結果的。

(4)所謂‘來看看’,就是‘來看看’。法律不是從別人那裏道聽途說的,而是通過直接的經驗得來的。

(5)所謂“導”,就是這個方法把人引向壹個理想的涅槃。

(6)所謂‘知者相覺’,是指知者通過正確的觀察和實踐,能夠正確地覺知此法。

法律的四大特征具有上述特征。此外,根據巴裏的註釋書(關於姬發的註釋),法律是用另外四個特征來定義和解釋的。這四個特征是'(帕裏亞提,赫圖和'(槍!壹),第四個“無自我”('(nissatta-nijji^vata^).下面我想用自己的觀點來闡述這四個特點。

第壹,pariyatti指的是師尊所說的教學法。所謂八萬四的修行。因為眾生的煩惱多達八萬四千種,為了根治這些煩惱,世尊說了這八萬四千種方法。以上是世尊為了救眾生,以異根器應對疾病和藥物,即興發揮的各種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達到開悟的‘聖’境界。所以,教法作為法的第壹定義,其本質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神聖與靈性。

第二,所謂“河圖”是指原因。狹義的因緣是指能證明佛教理想的因緣,即能開悟的因緣(修道)。廣義上是指壹切存在的理由(現象)。這個因和結果是相互關聯的,所以從‘因’這個字就可以看出正確因果關系的含義。

佛教就是要正確認識社會生命動態的因果關系(要理解'是什麽'),然後順著這個因果關系去理解證明佛教理想涅槃的方法(要理解'如何'),從而正確修行和實踐。

為了正確理解和實踐,我們必須找出正確的因果關系。

因此,作為法律的第二個定義,原因是正確的因果關系,即原因的本質是普遍的、適當的真理和合理性。正是這個原因,法被稱為真理或真理。這也意味著佛教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律的第三個定義是‘德’(槍!答.“美德”包含自然和特性的含義,但在這裏它主要指宗教或倫理上的善。

在佛教中,善可分為相對善(無善)和絕對善(無善)。相對善是指輪回的迷惑世界中的善。這種善是由因緣支配的。如果我們按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則行善,那麽無論在人間還是在天堂都會有幸福的結果。另外,所謂絕對的善,是指超越上述因緣和輪回之苦,實現世間的聖善。世俗世界崇尚相對善,但佛教的終極目標是超越相對善惡,實現絕對善的境界。

總之,法律的第三個定義——‘德性’是壹種宗教和倫理的理想——善,即正義。佛教教法具有非常崇高的倫理道德,也排除了擾亂社會人際關系秩序的淫穢邪教。它之所以成為倫理宗教,是因為它的教學內容包含了這樣的‘德性’。

以上是三法的定義:教法(聖)、因(真)、德(善),法表現的是人生理想的規範。佛教因其合理性和倫理性,無論任何時間、任何地域、任何人類,都可以把它當作他們的理想和普遍的適當性。佛教就是這樣壹個世界宗教。之所以能這樣,正是因為佛教具有上述三個規範特征。第壹種教學法也包含了理性(真)和倫理(善),所以成為壹種優秀的教學法。佛法是以上三者合壹的存在。

然而,law-'(nissatta-nijji^vata^的第四個定義與前三個略有不同。這種情況下的法律就是所謂的“壹切法律”或“法律”。包含了‘壹切’的意思。它包含了壹切事物,如善法卻惡法、清凈法與不清凈法、世俗法(悟法、無漏法)、世俗法(惑法、漏法)、喜法與苦法、實法與假法等。沒有什麽特別的意思。

而佛教中所謂的萬法是指存在的壹切事物,只是原始佛教時代僅限於生滅法。當所有的法界都用五蘊十二地十八界來表示時,指的是我們在所有的時空中所認識的現象界。也就是說,作為壹切規律的‘事物’是‘無我的事物’,是‘沒有實體、本體等形而上存在的現象性事物’。這是法律的第四個定義。除了上面的解釋,‘無我’表明了佛教的基本立場。這個無我和大乘佛教的‘空’和‘空’是壹樣的。至於“無我”和“空性”,正如“萬法無我”所說,它在理論上不承認實體本體,也不承認壹切現象的固定性。在實踐中,它不是執著的,而是依法自由而積極的。理論上,存在不是自我。這種存在是壹種沒有實質的現象,因為生老病死是不斷變化的,所以不能固定。這種觀點是實踐的基礎。佛教的根本目的是正確的信仰和修行,沒有自我和執著。

所以,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就是無我、無持。在實踐‘法’的前三個定義——宗教——神聖、因緣(理性——真理)、德性(倫理——善)時,這種無我是極其必要的原則。只有將前三項與第四項“無我”結合起來,法律的定義才能被認為是完整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要發揮理想的宗教、理性和倫理,我們必須有無我。超越萬聖(宗教無我)、因果(理性無我)、善惡(倫理無我),才是真正的宗教、理性、倫理。《金剛般若經》說:“譬如說,講善法者,非善法,乃善法。”說佛法的人,如如來,都是違法的、有名的佛法。我說的就是這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四個定義不是個別的而是不相關的,壹個法律必須從四個方面來看,這四個方面是密切相關的。只有將這四個定義結合起來,才能揭示“法”的真正含義。其中第四個‘無我’是‘空’,這是其他宗教和哲學中沒有的,是佛教獨有的特征。

◎附錄二:何哲郎《原始佛教的實踐哲學》第壹章(節選)

‘Fa’概念的定義後來在中國被定義為‘自持、軌道生物解’或‘自持、軌道生勝解’。這是在對法的自性進行反思之後,從阿比達摩理論中繼承下來的壹種解釋。‘法’不會逝去,它是超越時間的;因此,它必須有自己的(svabhava)。這種自成壹體的規律就變成了‘軌跡’,產生了對‘事物’的認識。比如,名為無常的法,本身並不是無常,它具有自性,是萬物終將逝去的軌跡。但是這個“軌跡”不在理解者的壹邊(也就是說,不在主觀的壹邊);在與主觀的關系中,它是獨立的,它是壹切事物的“軌跡”。軌道是“法律”和“規則”的代名詞,變成了壹種規範。因為“妳”在無常的“形”“法”中是“妳”,“妳”被解釋為無常。這樣壹個‘定律’的意思和它的詞源是壹樣的。有人說:‘佛法是從dhr(維護)發展而來的,是這個流發展成為規則、規矩、規範、法律的。’的確,從dhr包含“守”、“守”、“養”的語義來看,它是不會逝去的,由此產生的法包含了“不逝”的意思。所以,壹切路過的事物,都是建立在這種不路過的事物之上,為支撐而存在的。因此,它們成為“持有”(即“跟蹤持有”),也有“規則”和“模式”的意思。比如過去的生活,‘習慣’是過不去的東西;所以是前世的‘規矩’和‘格局’。佛法壹詞,自古以來就是“習慣”和“定序”的意思。所以,‘形式’是法的本義。此後,法律被廣泛用來指'(nis-satta ',但過去的東西本身不是法律,是法律使過去的東西成為壹種'類型'的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說,必須區分‘法’和‘因法而存在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