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僧官安置於土谷天皇三十二年(624年),以關樂為僧義,鞍為僧都,何曇蓮為法頭。天武十二年(684年)改為正僧、度僧、律師三職,合稱三綱,在平安時期佛教中占據主導地位。鐮倉時代,設寺社奉行的是對寺院和尼姑的管理,和尚計劃只有其名沒有實職。明治維新時期,僧官制度被廢除,各教派紛紛建立自己的宗法制,各設壹僧壹僧指揮邪教。
◎附件1:《僧錄部》(摘自《亞洲史》)
僧錄部,控制佛教的官方部門。遠在後——(堯)秦時期,就有出家人的正式記載。到了唐代,它屬於祠堂,統治著天下的僧尼。宋代在左右街設立僧尼署,下轄裂鴻寺,主持僧尼登記、僧尼補授等事務。明初改名善世書院,洪武十五年(1382)改為僧錄部,主管僧綱部、僧正部、僧協部,主要任務是制作僧名簿、增補方丈空缺、發布法令、管理僧尼。但到了明代中期,由於買僧賣官的歪風邪氣盛行,其運行功能低下,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此外,朝鮮還模仿中國的制度,在朝鮮王朝時期設立了僧籍;室町時代的日本,把禪寺交給僧尼掌管。◎附錄二:僧人記錄(摘自《滿月佛教辭典》)
僧錄是指掌管僧尼姓名和更換僧尼的僧職。姚琴開始了他的職業生涯。《高僧傳》載有六部高僧傳,其中高僧為中國主要高僧,高僧遷居嶽重,法親和會賓* * *記載了高僧。這是和尚職稱之箭。僧錄本來是僧權之下,掌管僧人們的人事。到了唐代,它被置於僧權之上,掌管寺院、僧書、僧招。《大宋僧史》(大正54.244a)中的《左右街僧錄》壹文:‘公錄為僧曹宗之錄,猶言事。有壹個唐變態,而且是會被利用的錯誤記錄。“此外,日本高僧任遠《入唐求法記》卷壹《第四年正月十八日》載:‘凡此唐三彩:僧錄、僧廉、寺監。僧人記錄、指揮天下所有寺廟,整理佛法;僧侶只是在總督的控制下;寺廟監督僅限於壹個寺廟。"
唐憲宗元和初年(806 ~ 820),梁傑有僧錄,賈雲為右街僧錄,端福為左街僧錄。後來,文宗、玄宗、宗彜、諾宗都擔任過僧職。昭宗甘寧年間(888 ~ 904),覺慧增補了兩個街副僧的記錄,這是設立副僧記錄的開端。後來的後晉高祖、後晉周太祖、北朝宋太宗、北朝宋真宗、南宋孝都在左右街設置了僧錄、副僧錄的崗位。到了元代,郡縣有了僧錄、判官懲教、副都督班。明代,史靜設立了和尚錄司和道士錄司,掌管天下的和尚道士。清朝用的是明制。
韓國的高麗王朝也使用僧侶記錄制度。據八年出版的《高麗史》記載,文宗二十壹年(1067),遊傑的僧錄道元奉命選戒千人,住在王興寺。直到李朝世宗六年(1424)才廢除了這個崗位。
室町時代後,受中國宋代影響,禪林中有僧錄。李亢元年(1379)十月(第二年正月),足利兇光豐樂仁淳吾妙帕錄為僧;這是日本和尚記錄的開始。永德三年(1383),第二年建成的安生院改為鹿苑院,作為僧院記錄員,負責五嶽十殿的入生,以及幕府相關政治外交文書的撰寫。足利時代,在鹿苑院南,修蔭軒為僧錄部。《僧錄選》主要選自郭襄、天龍寺等德高望重的民居,如《天津無海》、《沈州無》、《明瀛空海》。另壹個例子是由東福寺選出的方香梁光,這是壹個特例。
德川幕府時期,元和元年(1615),五年兩次將僧錄部遷至南禪寺Konchiin,以倡導傳的方式任命為僧錄。當時,由於幕府的禮遇和信任,崇川不僅掌管五嶽十寺等寺廟社團的寺政,還參與國家大事和外交事務。寬永十二年(1635),由於廟會事務日益復雜,為廟會設立了新的崗位。從此以後,僧錄司的職權就被廟會所追求,只掌管五嶽十寺。
此外,負責凈土宗法度的執行、本山林坦等方丈的推薦、林坦的退守,都不是幕府的官方職責。◎附錄三:和尚的真相(摘自《滿月佛教辭典》)
僧人鄭是僧人中的壹類。即僧侶群體中的最高官員,負責指揮僧侶群體,糾正僧侶的行為。《大宋僧人簡史》載《立僧義》(大正54.242c)壹文:‘僧義是誰?正,政也;自以為是,克敷玉璽所以雲也。壹個比丘若蓋不住,如馬無轡,牛無繩,漸漸就好了,飄逸了,所以有道德期望的人就會被法律繩之以法,所以說比丘是對的。"
中國和尚誠信的建立始於堯秦弘時(399 ~ 415)之初,姚興以和尚■(道■)為僧主,掌管秦的僧尼。後於次年(457 ~ 464)年中,劉崧孝武皇帝命聞道為杜毅僧主(《僧簡史·佛陀年譜》卷五十壹);太史公元年(465),高僧金被視為天下高僧;第二年(466年),比丘尼保賢為杜毅和尚;舜帝登基為明元年(477),任命法智為天下僧。南齊皇帝高(479 ~ 482)時,法英被奉為高僧。次年(483 ~ 493年)中旬,梁武帝以丁琳上思法顯、昌贛寺玄昌為主僧,分江南、江北。
可見這個帖子最初叫和尚師傅,後來和尚師傅和和尚都用。到了六年(525),大和尚鄭被立,廣齋寺法雲奉命放走。陳文帝天嘉元年(560),大鵬城寺的寶瓊被尊為京城大和尚。宣帝建安十壹年(579年),支林被認定為高僧。德四年(586 ),慧■被尊為大和尚。
關於和尚師傅的稱謂,《大宋和尚簡史》卷中也有(大正54.243 A):‘和尚師傅還是和尚官。蓋篇鄭瀟蕭統之名也。如《高僧續傳》卷五附傳,說雍明年南延州出家《高僧傳》附《十二慧密傳》,丁琳寺仙人歸武仁為僧。”續《高僧傳》刊於第五卷《高僧傳》。梁八年(509)在吳縣任命若僧為僧;這意味著,和尚的名字也用於部分土地。簡而言之,在梁陳時期,正僧的名號是專門用來反抗北魏僧人的控制的。唐朝以後,僧人鄭多為地方僧官,中央政府另設僧職機構。
土谷天皇三十二年(624年),日本開始設立僧班,並將觀樂視為僧義,這是日本僧義的起源。後來,在田萍十七年(745),吉星被任命為僧侶。貞觀七年(865),宗正奏新右僧鄭。在蓋平安早年之前,僧侶的職位都是由杜南各大寺廟的僧侶來選擇的。後來真經、天臺宗、禪宗、經等流派興起,各派僧人也被冠以僧人之名。
僧人是相當官階的,或者允許跟隨四位,或者允許參與討論,因朝代而異。關於鄭和尚的信徒,確定為五僧四僧八童子。成立第二年(1212),三月任命了四個和尚,包括兩個中童和六個大童。僧侶的數量從壹開始的壹個增加到十多個。
德川時代,在天臺、嚴陣、凈土、真宗、日蓮等教派設立佛教官員,規定他們的服飾,總是按照寺院格子任命他們為僧侶或和尚。明治五年(1872)廢除僧官制後,各教派仍各自為制,總督任之。目前法香宗、嚴陣教、信義嚴陣教的流派,法門、凈土宗西山派、真宗高天、行正方派、世宗都有六個層次,即大、中、少僧正,各正各右;天臺宗、真宗大谷宗、日蓮宗(除此妙法、宗華宗、日蓮宗外)分為四階,即出家人正、出家人正、出家人正。凈土宗有大、中、右三階。華嚴宗、融通佛教宗、本妙法宗華、日蓮正宗設三階:大和尚、大和尚、右和尚;道家確立了“僧義”和“右僧義”的二階。◎附錄4:僧侶之都(編譯組)
僧都是指揮僧尼的僧官,地位僅次於僧官或僧官。北魏孝宗年間(515 ~ 528),惠光先定為國的佛教都城,後轉由葉為全國統壹。後於至德元年(583年)許■任大和尚都景邑,四年轉大和尚鄭;至德二年,支林建都徐州。隋朝仿魏、齊之制,以統為權,反之亦然。《大宋僧史》(大正54.243b)中的“僧制”壹文:“僧又名聖,初任國佛都於羅(均為薩摩亞都),後召至葉,成功擒入國制(壹國僧制)。”此外,同書《薩摩亞都統》(大正54.243b)中的文章:‘然而,都城雖是總轄之名(九品官曹多以杜二字為其總照),也是統壹的。(略)高啟時代,什麽是統壹,什麽是首都?答:壹次十個成員,壹旦統壹,都是正、副,所以多。"
日本模仿中國的制度,在天皇退居三十二年(624),命令馬鞍德姬為佛教首都。這就是日本僧都的由來。之後又分為大、小、大、小勢力。大和尚都始於武文二年(698),道昭是第壹個。全大僧皆始於仁壽三年(853),貞吉第壹任。天武帝二年(674年)開始全體修士在翼城任職。少僧權始於何澄十四年(847),道雄任此職。弘仁十年(819),京城僧人數量確定為壹人壹僧,後代增多。大和尚的任命僅限於東大寺、光福寺、李嫣寺和安佐寺的和尚。◎附錄5:村上精通,楊增文譯《日本的佛教制度》(節選自《日本佛教史大綱》第壹期第14章和第二期第26章)
(1)
佛教的官職分為兩種:從事世俗事務的和從事佛教事務的。從事世俗事務的官職是留給俗人的。推古朝時有法興寺司,由蘇之子山擔任。這是設立與佛教有關的官職的開始。寺院秘書只從事壹個寺院的事務。至於佛教的壹切事務,查僧數,管牧事,叫做‘法頭’。在日本歷史上,我只在土谷和孝德兩朝見過壹次‘法頭’這個名字。
被任命為佛教法律官員的是僧侶。官階分三等:正僧、度僧、律師,總稱為僧班。和尚不同於大和尚,和尚不同於和尚。和尚不同於大和尚、強和尚、少和尚、強和尚。律師也不同於律師和律師。三階九級僧官中,權官是奈良王朝以前沒有的,都是後來設置的。所以當時的僧官只有三級五級,也就是所謂的大和尚、和尚、大和尚、小和尚、律師。律師雖有大律師、中國律師之名,但都是在德國皇帝道敬執政時,為了利用同誌的真誠和繁華才設立的。此後,它們都在桓武天皇歷延十三年(794年)被廢除。就這樣,大律師和中國律師的名字只存在了27年,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日本最早於土谷天皇三十二年(624年)設立僧官。毫無疑問,是因為佛教傳入後,寺院和僧尼的數量逐漸增多。隨著數量的增加,必然要進行統壹管理。相傳在吐谷渾王朝,壹個和尚用斧子打了他的爺爺。皇帝聽了大怒,對手下說:‘現在僧尼住在壹個持戒的地方,他們是反惡的。住在各種寺院的僧侶被叫來問話。任何違反戒律的人都將受到嚴懲。“當時的百濟高僧關樂上奏皇帝,認為佛教百年未傳到帝國,有許多僧尼不修持戒律,所以犯下惡逆之罪,希望皇帝赦免其他所有高僧。皇帝采納了他的話,開始委派僧尼檢查僧尼。並命關樂出家,馬鞍德姬出家。隨後幾十年,他的任命斷斷續續,天武天皇在僧眾之下設置了律師,但名字沒有流傳下來。除了以上的僧官,還設立了壹個和尚的職位。第壹個和尚職位是在淳仁帝田萍寶子四年(760)設置的,是按照和尚程序設置的。僧職分驅魔、法師、滿三種。稱之為司,為皇帝所授,下有十三令,依請而任。
◎德姬之後,我沒有看到壹個和尚的資本。奈良王朝以前是無權做官的。
自大寶令頒布以來,涉及寺塔僧尼的事務壹直歸管治部宣範寮管理,和尚程序只有在管治部有了形狀才能做。起初,和尚的程序處理在任者居住的地方的關鍵事務。後來因為各種事務耽誤了,把雅庫茨基定為重點辦公室。至於僧班的任命,是根據大寶令的規定。《大寶令》第七章為《僧僧令》,共七十二條。從僧尼的品行到衣食住行,都有詳細的法規,其他關於僧尼任免、選拔、獎懲的法規也有明確的規定。其刑法包括‘世俗化’和‘苦役’。勞役從十天到壹百天,勞役之上的懲罰就是世俗化。此後,為了體現朝廷對僧尼的優待,就有了對僧尼不實行通常刑罰的規定。
(2)
大寶令制定後,佛教的體系雖然大體完備,但很快就產生了壹個又壹個新的弊端,並且為了補充其不足,因事臨時增加了許多新的。奈良時代初期,由於各地合並的影響,要禁止私僧出家,並嚴格授公檢法制度,規定給了他們法令後,就可以證明他們受到了懲戒。但在田萍聖保時期(749 ~ 756年)進行了修訂,凡破壞受戒當天頒發的學位的保證金者,壹律沒收;省府停止出家戒和公考,只給和尚出家十師戒。後來歷年年初,公私立學位混淆不清,分不清。任光和桓武帝都想糾正這種情況。十七年規定,對於想取得學位的人,要選擇三十五歲以上,智德俱佳,通曉漢音,真正適合出家的人。然後,和尚的課部會對他們所學的經典進行測試,學過五義以上的可以錄取。獲得學位後,將在受戒當天進行復試。只有達到八義以上的人才能受戒。日歷延長20年,根據人的本性,不壹定限於成熟程度,規定20歲以上的人才能拿到學位。問題只是讓辨偽主義和三論在被祝聖的那壹天得到檢討。李巖二十五年,傳教大師邀請佛教各教派,將天臺法華宗加為年度聽眾。試課書目為《法華》、《金光明》,錄取漢語讀音,培養熟讀經典的讀者,設義十項,需五項以上。弘仁以後(810 ~ 823),度緣用官印,署比丘尼官印。貞觀以後(859 ~ 876),每年的定級僅限於嚴格遵守米沙戒律兩年以上的人,而暫時遵守米沙戒律三年以上的人,並且還規定要進行考試。只有天臺宗設置兩門課程為學生必修,學生按規定逐級考試,在瑞山戒壇受大乘戒律。但是到了平安王朝末期,這個制度就被廢棄了。
和尚程序還是和以前壹樣,三個和尚官:和尚鄭,和尚杜,律師。印心後,神話教的修士們通過燈光師和驅魔師的職位,有祈福效果的可以晉升為修士階層。其他教派都是三會講經後才能當和尚,這是慣例。弘仁十年(819)限制出家人數,規定出家壹人,少出家壹人,少律師四人。此後逐漸超出界限,設置了各種權力官(臨時官)。貞觀六年(864年),受真雅和尚鄭之邀,制定法音、法眼、法巧三令,頒予僧人。參與出家計劃事務的人不僅越來越多,任命制也自動放寬,甚至佛教名師、儒家經典都可以列在其位。另外,任何出身名門的人,無論其學德如何,都可以作為出家的資本,作為法眼,作為初梨。最終,僧侶人數達到了100多人。僧職配俗的做法,始於任光帝寶龜三年(772)。此後雖有壹些變化,但按照顏夕在位時(901 ~ 922)的制度,僧職是在燈全亮時由皇帝授予,燈到位後由僧綱授予。關於奏折的服裝,和尚允許三,律師允許五;對於東西(禮物、薪水),和尚可以跟四,和尚可以跟五,律師可以跟五。
除了以上,還有大典、司儀、徒弟、法務、法務等僧職。這三個標題,我已經說過了,我為之獻身,我是梨,叫做‘有工作的三班’。經常留在宮中為皇帝聖體祈福的人數稱為‘守護僧’。壹開始數量不到三個,後來逐漸增加到八九個。所謂“已告”就是三次講經的和尚,“內拜”就是十大禪師。' Ako梨'有兩個等級:Ako梨、大Ako梨、7個高山Ako梨(Hiei山、碧涼山、Ibukiyama、Atago山、神峰、金峰、桂山)、川法Ako梨、壹套Ako梨。負責寺廟事務的有業主、長老、其他官員、長官、校對員。掌管寺內事務的有三位樞機主教:寺主和翠娜。在地方壹級,有講師和讀者。起初,教師是從國寺的僧侶中挑選和任命的。延安歷年規定,受戒後能背誦壹卷《四因緣》,並在有關其職業的十篇文章考試中達到七分以上者,方可被任命為各國講師。但後來天臺宗和嚴陣宗興盛的時候,這兩個教派的僧人都在爭奪這樣的職位,規定凡是在東四、西四(限四年)擔任過“三樞機主教”的人,都可以直接被任命為各地的講經、讀經;凡是在李嫣寺擔任過上座和寺主的人都可以被任命為講師,擔任過次席的人可以擔任閱讀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