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不能查清、原因不能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