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決的實質確定性,即形成最終判決內容的判決,具有基準性和不容置疑的效力。判決的* * *性質或賦予判決的約束力是既判力。終審判決壹旦確定,判決對請求所作出的判決將成為規範雙方未來法律關系的規範。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項再次發生爭議時,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主張,當事人不能對判決提出異議,法院也不能作出相互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判決。簡而言之,不允許對判決的另壹個爭議的效果是既判力。既判力的概念壹般認為,既判力是判決的實質確定性,是指關於訴訟標的的判決對法院和當事人的約束力。判決對訴訟標的的判斷部分,實際上是對訴訟標的實體內容(即原告在實體法上取得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的判斷,構成了判決的正文。法院的判決處於不能通過上訴撤銷或變更的狀態,稱為判決的確定。判決壹經確認就成為既判力。確定性判決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壹個概念,我國通常稱之為生效判決,判決確定的時間就是我國所謂的判決生效時間。既判力的概念源於羅馬法,並為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所采納。在英美法系中,既判力的概念與大陸法系最為接近。根據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它的意思是“已經決定的事情或案件”。其效力規則是,具有完全事項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具有決定性作用,同時,該判決絕對防止他們就同壹請求和案由再次起訴。”所以有些人從字面上把既判力翻譯成既判力。既判力是各國民事訴訟法必須遵守的原則,在美國被稱為既判力規則。由於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了確定性的判決,而判決是當事人和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相互作用的結果,所以既判力要求上訴後的當事人和法院遵守確定性判決的內容。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對已判決的案件不應再有爭議(即訴訟請求不同),在制度上體現為禁止當事人再次起訴(包括反訴),如果再次起訴,應當駁回。這就是既判力的“禁止重復”功能,是既判力的負面效應(或功能)。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功能)要求法院在處理訴後問題時,應受最終判決的約束,即法院應以最終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判斷為基礎處理訴後問題,不得作出不同的判決。這就是既判力在“禁止矛盾”中的作用。對於既判力的消極效果(或功能),強調壹事不再理的概念和意義,對於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功能),強調判決具有約束後判的積極功能。什麽樣的判決具有既判力?壹般來說,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必須是最終判決。終審判決是指能夠終結審級程序效力的判決,終審判決意味著審級程序的終結。比如壹審終審判決壹出,壹審程序就結束了。終審判決可分為壹審判決和上訴判決;所有最終判決、最終判決等。已確認的判決,包括可上訴但上訴期已過的終審判決和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必須對後壹訴訟具有既判力,這就要求前壹訴訟和後壹訴訟是同壹訴訟,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案件事實相同。但在特定情況下,不要求前壹訴訟與後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見下文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書有哪些?首先,是中國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是中國承認或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最初,既判力的制度和理論主要涉及法院判決的效力,但現在既判力的現象已經擴大。比如,人們認為法律賦予其強制執行,如生效的調解書(包括法院作出的和非法院作出的)、確定支付令、放棄和承認訴訟請求及判決和解的法院筆錄、破產程序中的債權表、仲裁裁決(在國內和國外)(我國勞動仲裁裁決除外)。主要理由是,既然民事糾紛的實體問題已經最終解決,而且這種解決方式已經得到國家正式制度的認可,本案就不應該再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這種方式不僅符合既判力的精神,也尊重和支持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關於既判力與壹事不再理的關系,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同壹說、差異說、交叉說。同壹學說認為壹事不再理原則屬於既判力的概念,是壹事不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特殊表現,因為禁止法院對同壹既判力重復審理,這種效果實際上貫徹了壹次性解決糾紛的原則,即壹事不再理的精神。正因如此,判決的既判力無非是訴訟中的壹事不再理概念。同時,民事訴訟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應被視為既判力消極作用的壹種表現,而不應被視為既判力之外的另壹項獨立制度。根據差異理論,既判力重視的是禁止法院對同壹事件作出不壹致的判決,而不是忽略同壹件事,但忽略同壹件事意味著壹旦判決被確認,法院不得對同壹事件再次進行審判。壹事不再理是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壹項重要審判制度,它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正義。由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存在差異,作為民事判決對象的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已經確定,也可能重復發生。所以,如果加上時間因素來考慮,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存在同案的,而刑事判決是以審判過去犯下的懲罰性行為為目的的,其身份不變。但我們主張相聲,認為壹事不再理主要包括以下效果:(1)訴訟有效,即對於已經起訴或正在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即使再次起訴,法院也不壹定受理;(2)既判力的消極作用是指已經作出確定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不得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就既判力的消極效力而言,既判力與壹事不再理具有相同的內容,但既判力的積極效力並不為壹事不再理所具備,而壹事不再理的訴訟效力也不為既判力所包含。(二)既判力的本質既判力的本質實際上是關於確定壹項判決為什麽具有既判力,或者說確定壹項判決具有既判力的依據是什麽。在此,筆者先介紹相關理論,再闡述自己的觀點。1.既判力本質論首先從理論上用壹事不再理原則和古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解釋了既判力的本質和根據。在古羅馬法中,實體法和程序法融為壹體,訴權(actio)包含了現代法律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請求權。當事人(原告)的訴權,壹旦在訴訟中行使並經過審判,即被消滅(消滅),但不能再次行使,沒有再審的余地。因此,具有既判力的判決依據是原告訴權的消耗,既判力的本質簡單來說就是事情不再處理(對於具有既判力的事件禁止再審)。隨著既判力制度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既判力在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中所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因此,人們現在拋棄原來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來探討既判力的本質,根據問題來探討。(舊)實體法理論之後是(新舊)程序法理論、(新)實體法理論、權利實在論和實體程序法二元性理論。下面簡要介紹實體法理論、程序法理論和實體法程序的雙重理論。(1)實體法說舊實體法說,最終判決視為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合同,是實體法中的法律要件之壹。該理論認為,既判力的本質是確定判決具有創設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的效力,或者說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根據確定的判決確定的。換句話說,最終判決具有創設效力,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真正存在的權利消失,也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真正不存在的權利存在。判決的既判力之所以對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判決後的實體權利義務狀態除了判決內容所確定的狀態之外是存在的,所以當事人和法院只能受判決內容的約束,不存在其他請求權的可能。舊實體法理論利用判決與實體法中法律關系的聯系來解釋既判力的本質有其可取之處,但違背了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是,既判力原則上對原被告雙方都有約束力,案外人不受他人訴訟結果的約束。但據此,確定的判決具有創設實體權利義務的效力(形成效力),可以約束所有案外人,從而無疑承認了既判力的絕對效力,這將使既判力與判決的形成力無法區分,也難以解釋既判力的消極效力。舊實體法理論的局限性導致了新實體法理論的出現。根據新實體法理論,既判力的本質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另壹方面在法院和當事人之間具有壹事不再理的程序功能,因此既判力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但該理論認為,既判力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解決權利不清的狀態。雖然既判力也具有禁止當事人重新起訴、拒絕濫用訴訟程序的公共利益,但這不是既判力的目的。這壹理論不再否認既判力在程序法上的意義,將壹事不再理的作用視為既判力的本質內容之壹,是舊實體法理論與新程序法理論融合的產物,承認既判力的實體作用和程序作用:既判力受實體約束向法院上訴審理,後壹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駁回既判力的重新起訴。雖然德國學者以新程序法為壹般理論,但近年來也有學者對舊實體法理論進行修正,倡導新實體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