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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圍標準

法律分析:1。懲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預防犯罪。並不是懲罰越重,預防效果越好,而是只有懲罰犯罪才能達到良好的預防效果。處罰的嚴厲程度應與該行為侵犯法益的程度相當。法益侵害重的,相應處罰重;法益侵害輕的,處罰也相應輕。如果法益侵害足夠輕,就不會推出處罰。

2.總的來說,我國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當受到刑罰的制裁。壹般認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