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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海商法關於海事法律關系適用的規定。

答:我國《海商法》第十四章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海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可以概括為:

(1)海事合同糾紛,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準據法;當事人未作選擇的,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2)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受船旗法管轄。

(3)船舶抵押適用船旗法。

(四)船舶優先權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的法律。

(5)船舶碰撞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的碰撞應受法院地法律的管轄;無論同壹國籍的船舶在何處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均適用船旗國法律。

(6) ***理算方法適用於共同海損理算。

(七)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10)適用的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