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定罪判刑的人員,服刑期滿或者免除刑罰後,在壹定期限內未犯新罪的,視為無犯罪記錄。對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其犯罪記錄在刑罰執行完畢後自然永久消除。如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市法院少年法庭可報請市綜治委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1至6年的偵查期內不再故意犯罪的,有權申請永久消除其犯罪記錄。《刑法》第六十五條因壹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是18歲以下。第六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特別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