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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本隱藏詞典

“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的區別,是連接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思想體系與中國現代思想的重大問題。本文旨在厘清這兩個詞在歷史語境中的解讀,並在此基礎上初步探討中國政治生態中制度權力、社會倫理與司法隱蔽的關系。

古典文學的來源

“親親相隱”最早見於文獻《國語》[1],作為經典敘事,“親親相隱”見於儒家經典《論語》中“子為父藏”的典故。這是儒家“藏親”思想的原始源頭,也是儒家最明確的原則性倫理意見或倫理命題。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親親相隱”被稱為“親親相隱”,最早是由宣帝在《漢書》中的壹條詔書納入國家法律體系的[2]。到了唐代,這壹原則基本得到了發展[3]。此後,“親親相隱”壹直是中國法律制度中的原則性規定,即禁止或不鼓勵親屬相互控告或作證。

“大義滅親”的觀念來源於《左傳》中史潔是國家之子的典故,而《漢語詞典》解釋為“親人犯罪,法律嚴懲,不徇私。”

關於“大義滅親”的明確法律規定,在中國法制中並不多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規定,才意味著親屬有檢舉揭發的義務。[4]

第二,傳統思想體系中的解釋

儒家經典中關於“親親相隱”最典型的兩段話是“殺人”和“子為父藏”

《孟子》中有“殺人”?專用》,原文如下:

英濤問:“舜是天子,是秀才,殺了人又如何?”

孟子曰:“只要堅守。”

“可是順沒辦法?”

嶽:“夫避惡,豈禁乎?老公吃了苦頭。”

“但這是什麽?”

他說:“舜藐視世人,仍然拋棄我們。偷著逃,跟著海邊,快樂壹輩子,歡喜忘了世界。”

這是儒家經典中頗有爭議的壹段話,有論者稱之為“貪”,[5]這就否定了“親親相隱”的合理性。我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順在這壹事件中的作用與“隱姓埋名”的合理性之間的關系

從制度上講,順在這個司法過程中是壹個“局外人”。)。

從倫理上講,順是犯人的直系親屬(兒子)。

這個劃分很重要。說明了“隱瞞親屬”與“貪汙”的本質區別。儒家倫理主張的“親親相隱”是就純粹的倫理關系而言,而批評者建構的現象是“制度-倫理”的重疊關系,認為舜利用職權“親親相隱”。而這顯然是壹個與事實不符的判斷。毫無疑問,舜的“隱婚”純屬個人行為。沒有他對臯陶司法程序的幹預,腐敗就無從談起。

本案的另壹個爭議點是“偷逃”行為,我與“子為父藏”壹並討論

《論語》中有“兒子是父親的秘密”?魯茲》,原文如下;

葉龔宇對孔子說:‘我黨直弓,其父忙羊,其子證之。’

子曰:‘我黨之直,其異者,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

這段話簡單多了,爭議也少了。比較“藏親”的兩種行為:“偷負逃跑”和“為父藏子”。可見“竊逃”是壹種積極的隱瞞,“子為父之隱瞞”是壹種消極的隱瞞。在中國法律體系中,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先親後藏”和“先親後相容後藏”。[6]

由此可見,儒家的“親親相隱”倫理與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互補的,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有較大的沖突。

“大義滅親”的描述在史料中較為常見,比較典型的有“以石殺子”和“以名犯罪”

《朱世傑子》可以在《左傳》中找到嗎?隱居四年,本義是;魏大夫石碣的兒子和別人合謀,殺了魏王。丁偉處死了他的兒子和同謀者。[7]“名義上犯罪”[8]是元朝歷史上的法律用語,意思是不要舉報妳尊敬的親人,即使舉報屬實,也要酌情處罰。

以上兩個例子是對“大義滅親”截然相反的兩種解讀。在這個問題上,倫理和法律似乎有壹定的張力。但是,仔細分析“角色”,我得到了壹些有趣的結果;與上面提到的順相反,這裏的世傑不是壹種純粹的倫理關系,而是壹種“制度-倫理”的雙重關系。他是國家的重要官員,負有“主持正義”、“執行法律”的政治責任。即使對方是自己的兒子,也不存在彎曲法律選擇“藏親戚”的情況。這種“大義滅親”壹直被認為是中國傳統中清官的壹個特點,在倫理上不受“藏親”的制約。後壹個例子,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全盤否定“大義滅親”,更不用說倫理了。

顯然,在中國的傳統思想體系中,有兩種分界線。壹個是制度權力的制約,我稱之為“保護性”,壹個是社會倫理的破壞,我稱之為“破壞性”。

第三,古今制度權力與社會倫理的博弈

1“隱瞞親屬”和“隱瞞權”

孟德斯鳩說:“為了保存紀律,它破壞了人性;需要註意的是,人性是紀律的源頭。“如果在家庭關系中,用法律來強制背叛和揭露,人與人之間就沒有信任的底線。現實中,很多人願意冒險窩藏親人,幫助他們逃離。如果法律懲罰他們,可能會導致整個家庭遭受懲罰的痛苦後果。在這壹點上,國際上對社會倫理和法律的理解也是壹致的。無論是西方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前蘇聯社會主義法系;或者東亞法系的韓國、日本和臺灣省等。,都具有“隱名權”的地位。

親屬隱瞞權壹般是指“拒絕作證權”,大陸法系也有關於“隱瞞協助無罪或減輕犯罪”的規定。這也對應了中國“兼容並包”、“相互隱瞞”的法律倫理傳統。

值得註意的是,橫向來看,當今國際社會沒有規定“親屬容隱權”的國家有中國[9]、古巴和越南;縱向來看,中國歷史上提倡“滅義重家”而不是“藏親”的時代,分別是秦帝國時期和中國人民* * *時期。

2中國傳統的社會倫理和制度權力。

在壹個正常的社會中,制度權力的使用是基於社會倫理的。

對於制度權力來說,社會倫理既是好事也是壞事。好處是社會倫理為制度權力的運行提供了基礎,它是壹個社會的天然紐帶,它為國家的社會整合節省了大量資源,這對於壹個技術不發達的近代以前的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缺點是為權力運行設置了壹道防線,使國家權力無法滲透到個人或小團體的空間。中國古代政治的壹個著名論斷“皇權不下郡”[10]就是壹個深刻的註腳。

這種低效的社會控制狀態是任何有事業心的制度力量都無法接受的,這種制度力量具有內在的滲透性和膨脹性,不遇到強有力的約束,他是不會收手的。

秦對法家學說的運用開創了國家直接幹預中國人民私生活的先例。它在吸收社會資源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秦國的國力和動員力在當時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而它付出的代價也是沈重的。社會倫理道德的破壞導致基層文化凝聚力的瓦解[11],直接動搖了帝國的根基,最終導致了帝國的崩潰。

秦的失敗是對後世的壹個警告。他們雖然繼承了秦模式制度權力的法家核心,卻不得不將儒家所代表的社會倫理提升到壹個相當高的位置,最終在思想上。

“隱瞞權”是社會倫理對抗制度權力的第壹道防線,壹個情投意合、互為證據的社會是制度權力最容易泛濫的社會。這也可以解釋中華法系與秦律在對待儒家“藏親”、“滅義滅親”的社會倫理觀念上的差異。

3何去何從?現代中國社會中的容隱權。

現代中國人對喪失容隱權的後果有著刻骨銘心的體驗。在過去相當長的壹段時間裏,中國的社會倫理與制度權力之間的平衡完全喪失了。後者得到了兩千年前他得到的和沒有得到的。現代技術的發展和來自國外的另壹種強大的(但不持久的)“革命倫理”支撐著它,使它能夠幹預中國人民生活的每壹個細節,避免像秦帝國那樣失去社會融合而崩潰。但中國人付出的代價更重;在制度權力控制的政治運動中,“隱匿權”的缺席直接導致了廣泛而殘酷的互證,摧毀了其他壹切傳統倫理,最終深深損害了這個民族內部的文化運行機制。這是極權時代留給當下中國社會最可怕的遺產。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的關鍵時刻。能否成為壹個社會倫理正常的現代社會,有效抵禦制度權力的擴張,“隱瞞權”再次充當風向標。

據悉,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已經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其中,“親屬容隱”原則再次得到認可,並在建議稿中被吸收演變為“居民作證豁免權”。

這個裏程碑式的法案能通過嗎?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