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文物後上交,各地壹般都是根據當地經濟情況、文物等級的高低來給予適當獎勵,這種獎勵的象征意義大,精神獎勵要大於物質獎勵。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同時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但該法規中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壹)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省社科院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黨斌說,文物上交是法定的義務,上交可以給物質獎勵也可以給精神獎勵,如果撿到不上交則是違法行為,還要受處罰。
擴展資料:
從國際來看,在有的國家,上交文物的確能獲得文物價值1/4或者減免稅收的獎勵,而就目前中國的國情而言,並不適合制定太高的物質獎勵。
但對上交文物者給予更多的尊重,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是當下可以著力的。不但挖掘文物本身的故事,也講述好上交者和文物的關聯,倡導人人都是文化遺產保護者,讓上交文物發揮更大的價值。
人民網—文物保護應明確獎勵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