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許多古籍中,都有關於生物資源保護的記載。
比如:《尚書》、《史記》、《孟子》中說,舜命伯益為“虞”,就是掌管山澤草木鳥獸蟲魚的官員,伯益曾放火將壹些山林燒毀,以趕走毒蛇猛獸;
《禹貢》則記載了大禹在治理洪水時,也曾大規模砍伐樹木;
《詩·大雅·皇點》中還記載周人在古公亶父時期,百姓砍除樹木,營建居住點和毀林開荒的情況。
在當時生產力低下的情況下,發生這種向自然獲取資源的情形是必然的,並且可能延續了很長的壹段時間。由於人們對森林及生物資源的不合理利用的情況日趨嚴重,人們逐漸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