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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維護國家文字的統壹,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社會用字,是指面相社會公眾使用的漢字(簡稱漢語拼音),包括:

(壹)單位名稱牌匾、公文、公章、證書、獎狀、布告、標語、宣傳欄、櫥窗等用字;

(二)工商業戶的各類廣告用字;

(三)商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說明等用字;

(四)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用字;

(五)學校、幼兒園的教學用字及校園用字;

(六)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站、港、場名稱等地名用字;

(七)計算機、打字機等文字信息處理用字;

(八)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社會用字必須遵循國家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方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使用,維護國家規範化、標準化文字和宣傳執行國家有關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規定的義務。第二章 社會用字規範標準第五條 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

(壹)漢字依照國家壹九八六年公布的《簡化字總表》、壹九五五年公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壹九八八年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漢語拼音依照國家壹九五八年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其拼寫和分詞連寫方法依照國家壹九八八年公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三)印刷體漢字字形依照國家壹九六五年公布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

(四)社會用字需要使用標點符號的,依照國家壹九九O年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況外,社會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壹)已被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被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三)已被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錯別字及自造字。第七條 下列情況可以使用、保留繁體或不規範用字:

(壹)翻印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築物、構築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報刊、圖書、音像制品用字;

(四)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跡;

(五)書法、繪畫等藝術作品用字;

(六)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用字;

(七)遺留的壹九壹壹年以前的老字號店鋪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招牌、楹聯等用字和經語言文字主管機構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確有保留價值的壹九壹壹年至壹九五六年國家《漢字簡化方案》公布之間遺留的店鋪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招牌、楹聯等用字;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第八條 社會用字需要使用漢語拼音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以漢語普通話語音為拼寫標準,符合《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二)除漢語拼音教學和兒童漢語拼音讀物外,應與漢字並用,不得單獨作為社會用字使用。第九條 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行款,壹般應左起橫行;確需豎行的,必須由右至左。漢字與漢語拼音並用的,必須橫行,上為漢字,下為漢語拼音。第十條 標語牌、地名標牌、告示招牌以及涉外單位的牌匾等需要書寫外文的,外文與漢字必須並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第三章 組織領導與管理第十壹條 青島市和各市、區設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主管機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語委辦),其主要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對社會用字規範化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

(壹)戶外的廣告、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社會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商品的商標、包裝、說明和工商業戶註冊登記等社會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業的社會用字和電影、電視的社會用字,由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分工負責;

(四)涉及地名的社會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門負責;

(五)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由單位、行業或系統的主管部門負責。

新聞輿論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用字的輿論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