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4000年的歷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大量記載。同性戀在我國最早出現於何時?傳說是始於黃帝。清代學者紀昀(曉嵐)《閱微堂筆記》卷12中說:"雜說稱孌童始黃帝。"但是根據潘光旦先生的考據,認為這壹記載不盡可靠,因為就連黃帝本人是否確有其人尚在探討之中。
另據考證,我國遠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美男破產(老)、美女破居"之類的說法,更有膾灸人口的"余桃"(春秋)、"斷袖"(漢代)、龍陽君(戰國)、安陵君(戰國)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史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漢哀帝下董賢***寢,董賢壓住了皇實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後代於是以"龍陽""余桃""斷袖"等語匯暗指同性戀現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書,考出"前漢壹代幾乎每個皇帝都有個把同性戀對象"這壹史實。漢文帝寵幸鄧通,賜給他開采銅山自鑄錢幣的權力,鄧通因此富比王侯,成為中國歷史上因"色"獲益最多的男人。
漢時宮人中還有女同性戀現象,她們喬裝打扮,配為夫婦,同寢同食。當時陳皇後無子,命宮人著男子衣冠,打扮在男了模樣,同她***寢。武帝得知此事後,大怒廢後,責其為"女而男淫".在漢以前,僅從史籍記載來看,"狎昵孌童"僅為君王貴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晉南北朝,漸漸普及於士大夫及社會民眾,並且公然形諸歌詠。"晉代和六朝是壹個十分講究品性的時代……各種品性之中,記載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儀,男子而亦講究姿容,中外的歷史裏似乎只有兩個時代,在西洋是希臘,在中國就是兩晉南北朝了。"(藹理士,潘註,第531頁)男子講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戀盛行的佐證。
唐朝與五代史籍所載的同性戀資料缺乏,因此有人認為,當時男色之風漸衰,但到宋朝又興盛起來。男子公然為娼,聚集成風月作坊,招攬生意。到了宋徽宗時,不得不立法告捕:"男為娼,杖壹百,告者賞錢五十貫",由此可同當時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風又衰,到明代又復盛,上有"寵狎年少俊秀小內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晝非金(男戲子)不食、夜非金不寢"在大官,下有"溺於男寵、不問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繼明代男色極盛之後,情勢並不見遜色。明清兩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這可能是他們不得不尋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壹。當時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園中的戲子,到"相公堂子"中尋歡。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後期北京演劇業組織,但由於達官貴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許多男旦有此類同性性活動,以致有人將相公堂子視為男館,認為它同妓館幾乎壹樣。(唐納希爾,第105-106頁)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養相公成風。這些大戶人家買來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賞玩,稱"男風",小孩被稱為"相公"或"象姑".據潘光旦先生考證,"相公"的稱呼原先只適用於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後來則成為男伶而同時是同性戀對象的人的壹種稱呼。再後,好事者認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為"象姑",聲音相近,而義則更切。當時北京通行的壹種近乎旅遊指南性質的書,叫作《朝市叢載》,載有詠象姑車詩曰: "斜街曲巷趨香車,隱約雛伶貌似花,應怕路人爭看殺,垂簾壹幅子兒紗。 "到清末及民國初年,才有伶人出而介議廢止所謂"私寓"制度。(藹士理,潘註,第322-323頁)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許同臺演出的規矩之下,男人必須演旦角,女人必須演生角,因此,令人這壹職業便大為同性戀者和易裝癖者最好的壹個出路。
中國歷史上不少小說中都有對同性戀現象的描寫,如《紅樓夢》、《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寶鑒》壹書完全是以描寫梨園界的同性戀為主題的。近代我國稱同性戀風氣為"男風",又稱"南風"因為這壹風氣"閩廣兩越尢甚".男同性戀者互稱契哥契弟;女同性戀者則結拜金蘭。高羅佩也註意到清代對同性戀寬容、對異性戀反而嚴厲的態度: "當時的規矩對這些關系的公開表現(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戲劇表演中出現孌童等)相當寬容, 反而把異性戀嚴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範圍內。 "(高羅佩,第73頁)他的觀察是引人註意的。
有人對我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同性戀風氣的興與衰的看法與上述略有不同。這種觀點認為,中國古代同性戀的存在狀況是前後壹致、無甚大起大落的,不能僅以古籍上對同性戀現象記載的多少來推測各朝代同性戀風氣的興衰。我們認為,用這種觀點來推測明清以前的情況大致不錯;但由於明清禁女娼而使社會上層人物中同性戀活動興盛起來倒也是合乎邏輯的揄。因此情況很可能是這樣的:在前幾千年,同性戀活動狀況大致平穩,到明清達到壹個小小的高潮,而這個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規定所導致的。
然而,對同性戀態度最嚴厲,最殘暴的時期,是在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時期世風日下,社會動蕩不安。這也是壹個特殊時期,這個時期應當被視為壹個特例,就像納粹統治時期在德國歷史上應當被看作壹個特例壹樣。在文革中,沒有任何問題的的人還要"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遑論同性戀這種不為壹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個時期,凡是被揭露出來的同性戀者,所受待遇都很嚴酷,輕者批判審查,重者毆打致死。北京某中學有壹位美術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便被毆打致死;因為同性戀行為敗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殺的案例也有發生;最嚴重者有被判處死刑的。壹個被判死刑的案例是這樣的:北京某中學壹位男教師,因為與男學生的同性戀行為被揭露,家長告到學校,後該教師被判死刑。
文革期間同性戀者這些法外的遭遇或過重的量刑與時代有關,那是壹個法制蕩然無存、全社會陷入癲狂的時代。雖然這個時代已經過去,就像壹場噩夢,但是那個時期留在社會意識和人們心中的烙印極深, 對於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癥"(homophobia)會有意想不到的深遠影響,時至今日,也還不能說這壹病癥已經完全治愈。
文化大革命之後,仍有不少同性戀在同性戀聚會場所被警察抓獲或受到盤查的的事情。
目前,對同性戀行為的行政處罰辦法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因此各個單位處理的寬嚴幅度很大:有的單位不作任何處理;有的單位采取取消壹級浮支工資或停發數月工資的處分;有單位給記過或留廠察看處分;有的單位采取內部調動工作或限期調離單位另謀出路的處分;還有開除黨籍,軍籍、開除公職的處分等等。
由於在我國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法律機構和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對同性戀的處置方法又是那麽五花八門,以致同性戀群體中的人們對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
在壹次調查問卷中可以看出,大多數調查對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有危險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為是否有危險的人;
少數人認為"沒有什麽危險".在回答"您認為自己的行為壹旦暴露會有哪些後果"這壹問題時, 大多數人答"不知道".在少數作了具體估計的人們當中,答"可能判勞教"和"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數,略高於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數。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同性戀者對自己行為法律地位的認識全都處於壹種若明若暗的狀況之中。
還有壹點也是值得壹提的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有時把同性戀看作壹種"性罪錯",有些同性戀者會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勞教,或通知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事例並不多。
國內有壹本關於性變態的醫書建議,把同性戀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門移交醫院處理。這種建議首先低估了同性戀者的巨大數量——醫院很難處理如此數量巨大又不是自願求醫的人口。其次,許多同性戀者不但不願求醫,而且把同性戀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類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溫良,由醫院對他們實行強制治療,顯然有違醫學的人道原則。因此,把同性戀看作疾病是錯誤的。
同性戀在人們心目中從宗教意義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變為病人,被認為是壹個人道主義的轉變,因為這樣他們就從應當被詛咒和鎮壓的對象,變成為需要幫助和理解的對象了。如果同性戀傾向是遺傳的疾病,那麽有這種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譴責為具有邪惡的道德的或有罪的習慣了。後來,又發生了第二次轉變:從以同性戀為身體或心靈的病態,轉變為認為它不是疾病,而不過是壹種異於常人的違反社會行為規範的個人傾向。在現代,由於同性戀解放運動的影響,同性戀者在許多國家獲得了合法地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又發生了第三個轉變,變得更加寬容,認為它只不過是壹種與眾不的生活方式而已, 同性戀作為壹種性取向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當然,最近幾年對同性戀的行為越來越寬容了,同性戀受到拘留和盤查的事基本上已經不構成社會問題,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漸漸的由恐慌、刻薄轉為理解和忿忿不平,各類同誌公益和同誌遊行是壹個顯著的特征。現在的中國人對同性戀的態度並不統壹,有的人反對,支持以前保守傳統的舊觀念,有的人選擇理解,支持平等和多元,並且兩派不相上下,矛盾激烈。按照歷史發展的角度上來看,形勢趨向於並有利於理解和尊重性少數人群的壹派。
同性戀在中國歷史中的地位大致就是這樣,要詳細壹點,都可以寫本書出來了。以上部分摘自李銀河老師的《同性戀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