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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通假字與別字的異同

作為壹種特殊的文字現象,異體字自漢字發生之日起便已存在。古人雖然早已註意到了這種現象,並進行過多次整理,但真正予以明確定義、從理論上進行探討並作深入整理,還是新中國建國以後的事。

新中國自五十年代初開始整理異體字,至今已經有40多年歷史了。這些年來,異體字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隨著《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的公布、實施,現行印刷出版物上的異體字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另壹方面,我們的整理工作也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作為建國以來異體字整理主要成果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不僅整理範圍有限,字表本身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漢語大字典》卷末所附《異體字表》,整理範圍較《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有所擴大,是迄今為止對於漢字楷書異體字最為全面的壹次整理,但表中的問題則更多。

建國以來的異體字整理之所以還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是因為這些年來的整理工作壹直存在著重實用、輕理論的傾向,有關異體字的理論研究相當薄弱。實際上,長期以來大家對漢字異體現象的認識並不壹致,直到今天異體字也沒有統壹的、被普遍認可的定義,而異體字與其他文字現象之間的分野也還有待於進壹步地廓清。

本文在總結、分析前人學說的基礎上,試圖對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異體字定義以及異體字與其他文字現象之間的分野作全面論述。

壹、前人對漢字異體現象的指稱與表述

我們今天所說的異體字,古人並不稱之為異體字,而是用或體、重文或其他壹些術語來指稱。據日本人北山博邦的《別字淺說》統計,古籍上異體字的別稱有“別字”“別體”“別體字”“異文”“字體之異”“訛體”“訛字”“謬體”“繆體”“俗字”“俗體”等十壹種①。

除了使用上述術語外,古人有時還通過某些特定的表述方式來說明兩字之間的異體字關系:古註中壹般使用“古作某”“今作某”“亦作某”“通用某”“或作某”“同某”“與某同”“本作某”“又作某”“某書作某”“俗作某”“本又作某”“本或作某”等表述方式;字書除了使用上述表述方式外,有時出於分析、說解字形的需要,也使用“或從某”“篆作某”“古文某”“古文作某”“古文從某”“某或從某省”等表述方式②。值得註意的是,這些表述方式並非專用於說解異體字,有時也用於說解通假字、同源字、古今字、俗字、異文等其他文字現象。甚至在同壹本書裏,使用上述同壹表述方式時,有時是指異體字,而有時則是指其他文字現象。這壹方面是因為古人註經、編字書時並沒有統壹的術語和表述方式,另壹方面則是因為古人對漢字異體現象的認識並不是十分清楚,不能從本質上分清它與其他文字現象之間的區別。

“異體”壹詞最早出自何處,目前尚無準確的材料可以說明。《漢書·藝文誌》:“史籀篇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當孔氏壁中古文異體。”這裏所說的“異體”是指籀文與古文書體不同,是與字形有關的“異體”壹詞較早的出處。但這與我們今天所說的異體字的“異體”還是有區別的。現在可以確定的是,清人曾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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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瓊:北京大學漢語中心副教授

地使用“異體”壹詞來概括漢字異體現象:

《說文·肉部》:“脃,小耎易斷也。從肉,絕省聲。”“膬,耎易破也。從肉毳聲。”段玉裁註:“脃、膬蓋本壹字異體,《篇》、《韻》皆雲‘脃同膬’。”

但正式使用“異體字”這壹術語指稱漢字異體現象,還是建國以後漢字整理、簡化時事。建國後的異體字整理工作,是與漢字簡化工作結合進行的,開始於1953年。1954年擬訂出來的《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包含了《擬廢除的400個異體字表草案》;1955年《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正式公布,“異體字”遂成為人們普遍接受和使用的術語③。

二、各家異體字定義及其分析

五十年代以來的各類論文、專著、教材中,關於異體字定義的表述不下百種,其中很多大同小異,但也有不少反映的是認識上的差異。概括起來,這些定義可以分成以下幾大類(各類定義後括號內為主此說者。有些先生的觀點前後有所不

同,我們也分別在相應的定義後註出):

①異體字是壹個字的不同寫法。(《辭海》及蔣善國、胡裕樹、趙振鐸等)○4

②異體字是指與正體字相對應的字。(《中國大百科全書》、《現代漢語詞典》及蘇培成等)○5

③異體字是書體不同的字,是指今體字與古體字說的。(蔣善國、李道明、劉誌基等)○6

④異體字是音義相同字形不同的字。(周祖謨、胡裕樹、劉又辛、蔣善國、趙振鐸、曾榮汾、蘇培成等)○7

⑤異體字是音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的字。(王力、郭錫良、王寧等)○8

⑥異體字記錄語言中同壹個詞,是功能相同而形體不同的字。(李榮、劉又辛等)○9

此外,還有些人認為異體字可以分為音義完全相同的和音義部分相同的兩種,並稱音義完全相同的異體字為“真正的異體字”(呂叔湘)、“狹義異體字”(裘錫圭),稱音義部分相同的異體字為“部分異體字”。

上述定義,哪壹種更為科學、更接近於事實呢?以下我們逐壹辨析。

異體字是壹個字的不同寫法。這種說法可能是從清人那裏得到了啟發。王筠:“《說文》之有或體也,亦謂壹字殊形而已。”(《說文解例》卷五“或體”)段玉裁也有“壹字異體”的說法(見前文所引)。今天的壹些學者據此進壹步推闡,認為異體字是“同壹個字的不同寫法”,認為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是“壹字多形”。

但實際上清人的“壹字異體”“壹字殊形”並不能理解為“同壹個字的不同寫法”。古代漢語中的詞以單音節居多,壹個字常常就對應著壹個詞,因而長期以來人們對字和詞區分得並不是很清楚,古人所說的“字”,有時往往指的是“詞”。段玉裁的“壹字異體”和王筠的“壹字殊形”中的“字”正應該理解為“詞”,是指同壹個詞有不同的書寫形式、有不同的字形記錄。

從文字學的角度來看,所謂“同壹個字”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從歷時角度。看,同壹個字是指形體上有歷史傳承關系、記詞功能相同的字符;從***時平面看,同壹個字則是指形體結構和記詞功能都完全相同的字符。我們討論異體字,壹般都是立足於***時平面,在同壹種書體、同壹構形系統中討論。在同壹***時平面上的“同壹個字”,字符的形體結構是完全相同的,不應該有什麽“不同寫法”;而在同壹***時平面上的異體字,實際上是壹組不同的字,它們在形體上必然有所不同。因而,稱異體字是“壹個字的不同寫法”是不合適的。同時,這種說法還有可能導致人們將同壹個字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不同書體的字形誤當作異體字(參看下文對定義?的分析)。

異體字是指與正體字相對應的字。這種提法應該是源自《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從每組異體字中選出壹個作為流通使用的字形,稱規範字(也稱選用字),其余的字則用括號括上,放在規範字之後,稱被淘汰的異體字(也稱停用字)。作為術語,“被淘汰的異體字”畢竟太長,為了稱說方便,習慣上常省略“被淘汰的”的幾個字,徑稱“異體字”。

我們認為,為了便於區分或是為了稱說方便,將壹組異體字中的某壹個稱為主體字(如《漢語大字典·異體字表》)或正體字、選用字、規範字(如《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而將其余的字稱為異體字,這並無不可;但根據這個來為異體字做界定,認為漢字異體字僅是指“停用字”“被淘汰的異體字”,則大謬不然。我們知道,異體字是個字組、字群概念,是雙向的、互為異體關系:“停用字”“被淘汰的異體字”是相應的“選用字”“規範字”的異體字,而“選用字”“規範字”也是相應的“停用字”“被淘汰的異體字”的異體字。但按照這壹定義,異體字僅是指停用的、被淘汰的那壹部分異體字,而“選用字”“規範字”則並非“停用字”“被淘汰的異體字”的異體字,這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

異體字是書體不同的字,是指今體字與古體字說的。這壹定義顯然是將“不同書體的字”與“異體字”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現象混為壹談了。漢字的甲、金、篆、隸、楷等不同書體是漢字發展不同歷史階段的產物,它們在構形系統、書寫樣式等方面都著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體現了漢字形體發展演變的規律和過程,是漢字學研究的重要內容。對於某個具體的字而言,它的甲、金、篆、隸、楷不同書體的字形也必然會有所不同,但這些不同書體的字形之間,在形體上存在著明確的歷史傳承關系,壹般稱之為“歷時的同壹個字”。而異體字則是壹個字組、字群概念,反映的是同壹***時平面上不同的字之間的關系。許多單字,在其發展演變的每壹個歷史階段,在甲、金、篆、隸、楷每壹個平面上,都有自己的異體字,即在甲骨文階段它有若幹甲骨文異體字,在金文階段它又有若幹金文異體字,在小篆、隸書、楷書階段亦然。但甲、金、篆、隸、楷各書體分別處在不同的***時平面上,它們之間只有書體的不同,不能構成異體字關系,更不能據此來為異體字下定義。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觀點,與“異體字”這壹術語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有關。早在五十年代,丁西林先生就曾經指出,“異體字”這壹名稱很容易使人誤以為是字體、書體方面的不同,因而建議使用“異形字”⑩。今天看來,丁西林先生確實是有先見之明。當然,“異體字”這壹術語今天已被普遍接受,如果再改名稱,可能又會造成新的混亂,帶來更多的不便。因此,我們並不主張為“異體字”易名,而是希望通過對異體字進行科學界定,嚴格限定它的外延,以此來解決術語本身存在的不足。

異體字是音義相同字形不同的字;…異體字是音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的字。異體字的音、義應該相同,在這壹點上各家的看法並無不同,只是有些人認為異體字的音義應該“完全相同”,有些人則認為可以是完全相同,也可以是部分相同。定義?只提“音義相同字形不同”,對於各家看法的分歧所在——音、義是否應該完全相同——沒有明確表態,未免過於含糊了。相對來說,定義…在表述上要更嚴密壹些,它不但要求音義完全相同,而且強調異體字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試圖通過嚴格定義將異體字與其他文字現象區分開來。但對於如何才能看作是音義完全相同、怎麽確定它們是否可以互相替換,未作進壹步的說明。如何才能看作是音義完全相同、怎麽確定它們是否可以互相替換呢?如果從嚴要求,就應該從字用入手,收集並比較每壹文獻用例,以此來考察它們之間的音義是否完全相同、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要完全做到這壹點顯然是有難度的,而且我們將會發現,這種嚴格意義上的異體字實際上非常少,我們平時所說的、需要花大力氣整理的“異體字”顯然不止這些。

另外,定義…所強調的“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也是不符合異體字的事實的。因為有許多異體字之所以產生,正是由於時間、地域或用字團體不同而致,壹定時期或某些地區、特定文體、特定行業用字,往往是不能用它的某些異體字來替代的。比如說俗字,有許多本來就是正字的簡省寫法,當然與正字的音義完全壹樣,應該視為異體字,但它絕對不能用於朝廷的策試、制誥,不能在某些正式、嚴肅的文體中替換相應的正字。

盡管定義…在表述上比定義?更為嚴密,但它的立足點和界定標準與定義?是壹樣的:它們都是從音義出發、立足於音義來定義的。實際上,音義相同只是漢字異體現象的表面特征而已,也就是說定義?、定義…都未能抓住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漢字楷書平面上歷史積澱的情況十分復雜,造意、實義,使用義、儲存義有時並不壹致,如果壹味地糾纏具體音義,有可能會將壹些本屬異體關系的字排除在異體字之外或將壹些本非異體關系的字處理為異體字。

○5異體字記錄語言中同壹個詞,是功能相同而形體不同的字。這壹定義認為異體字的本質特征是它們都記錄了語言中的同壹個詞,也就是功能相同,而音、義相同只是其表面特征,只是功能相同的表現而已。應該說,這抓住了異體字的本質特征,在觀念上比定義?、定義…前進了壹步。

但這個定義的局限也很明顯。它強調“記錄語言中的同壹個詞”(它所說的“功能相同”似乎也只是指它們都記錄了語言中的同壹個詞,而並不是指這個字的全部功能),這對於只記錄了壹個詞的字來說,自然不會有什麽問題,但現存的楷書字形中,壹字多詞現象大量存在,很多字都記錄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如果壹組字,它們各自所記錄的若幹個詞中只有某壹個是相同的,它們是異體字嗎?從這個定義中顯然得不到明確的答案。也就是說,這個定義還是不能有效地將異體字與非異體字區分開來。

三、異體字的定義及其分類

我們認為,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是壹組不同的字記錄了語言中相同的語詞,而且除***同記錄的語詞外,它們原則上不再記錄其他詞,因而從文字應用的角度來看基本上是壹種贅余——這也是它與其他文字現象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這壹本質特征,我們為異體字界定如下:異體字是記錄語言中相同的語詞、在使用中功能沒有差別的壹組字。

我們強調“記錄語言中相同的語詞”而不是定義⑥的“同壹個詞”,強調“功能沒有差別”而不是定義⑥的“動能相同”,既可以涵蓋壹字多詞的字,又可以將功能部分相同的字排除出去。

這裏我們強調異體字所記錄的詞、強調它的功能,是想揭示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而並不是說音義不重要。實際上,在具體判定兩個字的功能是否有差別、是否記錄了相同的語詞時,主要還是要從音義入手進行考察。但只有當我們弄清了漢字異體現象的本質,我們才有可能正確地根據音、義來判定兩字之間是否屬於異體字關系,才不至於沈溺於音義本身而失其指歸,也才能使我們可以有效地把異體字與正俗字、分化字、古今字、通假字等其他文字現象區分開來。

根據這壹定義,當然不會再有什麽音義部分相同的異體字——“部分異體字”。實際上,“部分異體字”說法的出現與《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所存在的問題直接相關。建國以後所進行的漢字整理工作主要是立足於實用,理論準備很不充分。《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名為“異體字整理表”,實際上卻收入了很多非異體關系的字——當時差不多把需要整理的字都放進去了。高更生先生通過對表中的“部分異體字”進行分析,發現它們之間的音義關系有包孕(包孕異體字)、交叉(交叉異體字)、同音異義(同音異義字)和異音異義(異音異義字)等四類○11。很顯然,“異音異義字”“同音異義字”決不是異體字,這壹點,即使是主張異體字定義從寬的人,也不會有什麽異議的。但由於該表名為《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又是建國以來異體字整理成果的主要體現者和國家標準,所以後來許多人還是根據這個字表來分析異體字、總結異體字的定義,於是就出現了兩種異體字——音義完全相同的異體字和音義部分相同的異體字。今天,當我們重新審視異體字問題時,就不能因為《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收錄了壹些音義部分相同的“異體字”,而認為異體字有音義完全相同的和部分相同的兩種,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我們對異體字的界定。

具體的說,漢字異體字主要有以下五種類型:

其壹是為語言中同壹語詞而造、在使用中功能沒有分化的壹組字,如淚—— 淚、覩——睹、徧——遍等。在異體字中,這類字數量最多。

其二是造意不同,但在實際使用中用法相同、功能重合的壹組字,如散—— 、罪——辠、颿——帆等。這裏,散、罪、颿等字的本義都沒有文獻用例,可能是字書的編者根據字形的造意推出來的——這也是這類異體字與壹般假借字的根本區別所在。

其三是同壹古文字形體由於傳承演變、隸定楷化的方式不同,而在楷書平面上出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形體,這些楷書字形之間構成了異體字關系。如儇——?、宜——宐、宿——?、更——?等。

其四是異寫字。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早期的楷體而言的。異寫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書寫元素、也就是筆畫上的差異,它不對構形模式、結構分布和構意產生任何影響。如《龍龕手鏡》中的?——?、?——?、?——?。

其五是訛字。訛字是指傳抄、書寫過程中字形發生了訛變的字,如?——?、?——?等。壹般的訛字不能看成異體字,但當它積非成是並進入字書後,訛字與相應的正字之間的關系,與壹般的異體字之間的關系便沒有什麽兩樣了。因此,這類訛字也應該看成是異體字中特殊的壹類。

四、異體字與其他文字現象的關系

在漢字所包含的諸多文字現象中,正俗字、分化字、古今字、通假字等,與異體字有很多糾纏不清的地方,它們中的有些字常被人們誤當作異體字。下面我們就對它們與異體字之間的異同作簡要辨析。

異體字與正俗字 正字、俗字,也稱正體、俗體。與俗字相對而言的“正字”,壹般是指合乎字書規範寫法和“六書”標準的文獻中的通行用字。至於俗字,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下的定義是:“所謂俗字,是區別於正字而言的壹種通俗字體。”“凡是區別於正字的異體字,都可以認為是俗字。”○12我們同意俗字是“區別於正字而言的壹種通俗字體”,但對“凡是區別於正字的異體字,都可以認為是俗字”的說法則不敢茍同。

“異體字”並不都是俗字。作為區別於正字的壹種通俗字體,俗字壹般是指民間手寫的、用於俗文學、俗文書的壹種與字書規範寫法不同的字。但異體字並不都是民間的俗寫,也不見得不符合字書規範,因而有許多“區別於正字的異體字”並不是俗字。拿《說文》來說,9353個正篆之外的1153個重文中,只有15個是俗字○13,其他絕大部分重文來源不壹,壹般認為它們並非俗字。王筠《說文釋例》卷五“或體”下雲:“《說文》之有或體也,亦謂壹字殊形而已,非分正俗於其間也。”

另壹方面,俗字也不都是異體字。張湧泉的《漢語俗字研究》對俗字作了較為詳細的分類,其中,凡是由於字形方面原因造成的俗字,只要與已有的其他字形沒有糾葛,理論上都可以視為異體字;至於“音近更代”“異形借用”,不管是“書者有意識造成的”,還是“約定俗成的產物”,都不能看成異體字。

異體字與分化字 由於詞義引申、文字假借等原因,漢字中壹字多詞的現象大量存在。壹字多詞限制了漢字字數的膨脹,但壹個字記錄的詞太多,無疑又影響它作為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的交際職能,不利於它的應用。這就要求另造新字來分擔它的職能,從而產生了分化字。

漢字的分化,有為引申義、假借義另造分化字的,也有為本義另造分化字的,前者如象——像、舍——舍(為假借義另造分化字)、尉——蔚、竟—境(為引申義另造分化字),後者如禽—擒、孰—熟、然—燃。不管是哪壹種分化字,從純文字學的角度來看,它們與相應的母字都不是異體字關系。在記詞功能上,分化字既經造出,便與母字各有分工,除非分化失敗,母字壹般不再用來記錄該分化義;而母字所記錄的分化義以外的意義,也是分化字所不具備的。

而異體字則不然。不管是由於文字系統本身原因造成的異體字還是由於社會原因造成的異體字,其目的都不是為了分化,它們具有相同的職能,對於文字的應用來說完全是壹種贅余。

異體字與古今字 古今字反映的是壹種歷時的壹詞多形現象,指的是不同時代的文獻在記錄同壹個詞時先後使用了不同的字。先使用的字稱古字,後使用的字稱今字。古今字主要有兩種類型:壹種是文字分化,母字與分化字先後用於記錄分化義,構成了古今字關系,如說——悅、赴——訃等;另壹類是兩個字本來各自有自己的用法,但在記錄某壹詞時,有先後承襲關系,構成了古今字關系,如強——強、泉——錢等。

古今字與異體字的根本區別在於:古今字著眼於文字使用的時代性,而異體

字則著眼於文字的記詞功能。但由於觀察問題的角度、分類的標準均不相同,因而難免存在著交叉現象,就具體字而言,有些既可以看成是異體字關系,又可以看成是古今字關系。如刊——栞、詠——詠兩組異體字,在古註中也有處理為古今字的。《漢書·地理誌》“隨山栞木”顏師古註:“栞,古刊字也。”《禮樂誌》“歌詠言”顏註:“詠,古詠字也。”

異體字與通假字 裘錫圭先生認為“通假”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通假與通用所指的文字現象的範圍是壹致的;狹義的“通假”則是借壹個同音或音近的字來表示壹個本有其字的詞,即本有其字的假借○14。王寧先生認為,古人所說的“通假字”包括了幾種不同性質的現象,從科學術語上看是不妥當的,在應用上也極不方便,因而她棄用了“通假”這壹術語,使用“同源通用”和“同音借用”來概括“通假”所包含的現象○15。實際上,裘、王二先生的說法並不矛盾:裘先生的“狹義通假字”即是王先生的“同音借用字”;而王先生的“同源通用字”和“同音借用字”合在壹起便是裘先生的“廣義通假字”。

通假字,不管是同源通用還是同音借用,都與異體字有著本質的不同。

“同音借用字”,有的是借字完全取代了被借字的職務,有的是借字取代了被借字的部分用法,不管是那種情況,借字與被借字的用法都不會完全相同。前者如草—艸:“草”雖然取代了“艸”的全部用法,但“艸”卻不具備“草”的某些用法,如“草棧”“草鬥”“章草”等均不可寫作“艸”;後者如何—荷:“荷”雖然取代了“何”的負荷意義,但卻不能表示“何”的疑問副詞意義;而“荷”作為植物“蓮”的別名這壹用法也是“何”所沒有的。由於借字與被借字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因而它們不能構成異體字關系。

同源通用字之間,要麽是同源分化字與發源字之間的關系,要麽是兩個同源分化字之間的關系。不管是屬於那種情況,壹組同源通用字之間,聲音相同者,意義必不相同;意義相同者,聲音必不相同。因而任何壹組同源通用字,它們之間的音義必然不會完全相同,這與音義完全相同的異體字有著根本的區別。

註釋:

①轉引自曾榮汾《字樣學研究》120頁,臺灣學生書局,1988。實際上,這些別稱所指的文字現

象與“異體字”並不完全對等,而是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交叉關系。

②楷書字典中“篆作某”通常是指對該篆文作描寫性楷化後所得的楷書字形,其他如“古文作某”

“籀文作某”等,亦然。

③1952年7月16日《大公報》所載丁劭予《異體通用字的統壹問題》稱“異體通用字”,1952

年10月號《中國語文》所載丁西林《對於整理漢字字形的幾點意見》和同年2月號《新建設》

所載曹伯韓《關於漢字整理和簡化的各種意見》則稱“異形字”、“駢枝字”,三家均未提及“異

體字”;1953年12月號《中國語文》所載丁魯等人《對整理和簡化漢字的意見》中,也未提到

“異體字”。可見,“異體字”的提出是1953年以後的事,而被廣泛推廣則是1954年《擬廢除

的400個異體字表草案》和1955年《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頒布以後的事。

○4蔣善國《漢字學》83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胡裕樹《現代漢語》148頁,上海 教育出版社,1961;趙振鐸《談異體字》,《辭書研究》1996年第6期;《辭海》(縮印本)1077頁,

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

○5蘇培成《現代漢字學》9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中國大百科全書·語言文字卷》448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8;《現代漢語詞典》(修訂版)1492頁,商務印書館,1998。

○6蔣善國《漢字學》83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劉誌基《漢字異體字論》,《異體字典》(李 圃 主編)“代前言”,學林出版社,1997;李道明《異體字論》,《漢語大字典論文集》100頁, 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90。

○7周祖謨《問學集》13頁,中華書局,1966;胡裕樹《現代漢語》148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61;

劉又辛《關於異體字的幾個問題》,《漢語大字典論文集》,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

1990;蔣善國《漢字學》83頁,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趙振鐸《談異體字》,《辭書研究》

1996年第6期;曾榮汾《字樣學研究》121頁,臺灣學生書局,1988;蘇培成《現代漢字學》

9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8王力主編《古代漢語》171頁, 中華書局,1981;郭錫良等《古代漢語》81頁,北京出版社,

1981;王寧《漢字漢語基礎》,科學出版社,1996。

○9李榮《文字問題》21頁,商務印書館,1985;劉又辛《大型漢語字典中的異體字、通假字問

題》,《文字訓詁學論集》90頁,中華書局,1993。

○10此據原國家語委漢字處研究員高景成先生所言,未見於文獻。

○11高更生《談異體字整理》,《語文建設》1991年第10期。

○12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1頁、5頁,嶽麓書社,1995。

○13參見顧之川《俗字與〈說文〉“俗體”》,《青海師範大學學報》1990年第4期。

○14裘錫圭《文字學概要》264頁,商務印書館,1988。

○15陸宗達、王寧《訓詁方法論》18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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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格非 趙振鐸.漢語大字典論文集[C].湖北 四川:

參考資料:

湖北辭書出版社 四川辭書出版社,1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