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內蒙古自治區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細則具體參見《內蒙古自治區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十四條 撫恤優待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有關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依照自治區有關規定減免費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對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配偶應當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60周歲以上農村牧區籍退役士兵等撫恤優待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幫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