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的拼音如下:xuān
喧,漢語壹級字,讀作喧(xuān),本義指聲音大而嘈雜。
現代釋義
(1)形聲。從口,宣聲。“宣”有“宣揚”義,也有表義作用。本義:聲音大而嘈雜
(2)同本義喧,大語也。——《玉篇》
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陶潛《飲酒》
上林催獵響,河橋爭渡喧。——北周·庚信《同州還》
夜風壹何喧,大舶雙櫓。——宋·王安石《金山寺》
蛙蛤徒自喧,蛟龍臥如蟄。——陸遊《喜雨》
(3)又如:喧議(喧鬧議論);喧埃(塵世的喧嚷);喧嚇(喧嘩恐嚇);喧卑(喧鬧低下);喧哄(喧鬧)
(4)顯赫赫兮喧兮者,威儀也。——《禮記》
古籍釋義
廣韻況袁切《集韻》《韻會》許元切,?音萱。《玉篇》大語也。《集韻》與吅同。或作讙。又與咺同。《漢武帝·悼李夫人賦》悲愁於邑,喧不可止兮。《註》師古曰:朝鮮之閑,謂小兒泣不止,名為喧,音許遠反。
語言文字的含義:
語言文字,文學術語,學術界通常認為,中國現有80多種語言、30種左右文字。國家的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語言是以語音為物質外殼、以詞匯為建築材料、以語法為結構規律的壹種符號系統。它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是壹種音義結合的符號系統。
文字是記錄語言的音、形、義統壹的書寫符號系統。它是人類重要的交際輔助工具。文字是在已存在語言的基礎上產生並發展起來的,它從屬於語言。沒有語言,社會不能存在;而沒有文字,社會仍可存在。
1958年2月11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議公布《漢語拼音方案》。《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註音的工具。《漢語拼音方案》也是拼寫中國地名、人名和中文文獻等的國際標準。
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的原則,壹貫堅持語言平等政策,積極維護語言的多樣化與和諧統壹。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同確定了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歧視;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堅持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等基本語言政策。國家實行這些重要的語言政策,保證了各民族語言和諧發展,對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等發展作出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