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古書記載:明。淩濛初《驚破天刻》卷十九:“沈春君之酷刑,林家之控告,不容抵賴,已壹壹招認。”沈春軍被拷打,藺相如捏碎手指,但他們無法否認,壹壹招供。張煒/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時代文選》:“清律非常重視酷刑,所用刑罰有甩棒、腳鐐、甩手、腳鐐、棍棒、甩指、壓膝、審問等。,這在世界上是極其殘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