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人事司、黨委)。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監督;負責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議、財務、安全、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後勤服務;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監督檢查司。負責監督、檢查和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團體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建立民族宗教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和宣傳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負責民族宗教幹部的培訓;組織關於民族和宗教問題的新聞發布會;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民族宗教史誌和年鑒的整理和編纂。
(3)壹個民族。負責民族團結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的發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護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承擔民族識別、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指導民族學校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區做好科技推廣應用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4)第二民族。負責本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法律法規的實施,研究制定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發展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參與協調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和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參與少數民族扶貧專項貸款和資金的管理和分配。
(5)民族三處(省清真食品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規範清真食品管理秩序;依法處理與清真食品有關的問題;承辦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及相關審批工作;引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和港澳臺宗教交流。
(6)壹種宗教。負責全省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和民間信仰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和糾紛;指導有關省級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負責相關宗教人士的培訓和聯系宗教人士;指導全省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承擔伊斯蘭朝覲事務的管理;承擔宗教院校設立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違規活動。
(7)宗教的第二位。負責天主教、基督教和省內五大宗教以外宗教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和糾紛;指導有關省級宗教團體依法開展工作;聯系宗教人士;指導全省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㈧伊斯蘭辦事處
主要負責伊斯蘭教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