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規定十類可免考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人員:
1、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歷的。
2、申報副高級職稱時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要求,申報正高級職稱需再次參加同壹級別考試的。
3、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具備較高外語水平,並經壹定程序確認的。
4、經審核確認,能力業績突出、在本行業該地區作出重要貢獻的。
5、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經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放寬至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擴展資料:
以下其他省市的要求,以北京為例:
北京對經證明具有較高外語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歷的。
2、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專業技術人員,免於外語考試(含第二外語):
1、從事具有中國特色、民族傳統的臨床中醫藥、民族醫藥、工藝美術、古籍整理、歷史時期考古等專業技術工作的。
2、取得外語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的。
3、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