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發展,鼓勵和表彰優秀圖書的出版,特設立國家圖書獎。
第二條 國家圖書獎由中華人民***和國新聞出版署主辦,為全國圖書評獎中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國家圖書獎評獎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作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推動出版工作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系指由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出版機構在國內正式出版、公開發行(包括限國內發行)的漢文版和少數民族文版的圖書(均包括翻譯圖書)。
1.已合並、改名的出版機構出版的圖書,可由合並或改名後的出版機構提名推薦參加國家圖書獎的評選。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出版機構出版的圖書,暫不列入國家圖書獎評選範圍。
2.臺、港、澳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外籍人士在中國大陸出版機構出版(包括重新修訂出版)的圖書,可參加國家圖書獎評選。
3.國家圖書獎參加評選的圖書包括各種書籍、教材和畫冊。
叢書、套書均可參加評選。套書每套為壹種,叢書中每種書為壹種。套書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後方可參評。
參加評選的圖書包括著作、編選作品、翻譯圖書、編譯圖書。
第五條 獲國家圖書獎的圖書必須符合第三條所列的原則,質量優秀,貢獻突出,並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之壹:
1.對於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的發展有重要貢獻的;
2.對於宣傳馬克思主義及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有重要貢獻的;
3.對於國民經濟、國防建設有重要貢獻的;
4.對於出版事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的;
5.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文化藝術價值或在思想界、學術界及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的。
參加評選的圖書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獲獎的圖書必須符合獲獎標準(具體獲獎標準及獲提名獎的條件,由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分別制訂,經評委會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國家圖書獎下設九個門類: 哲學社會科學類、文學類、藝術類、科學技術類、古籍整理類、少兒類、教育類、辭書工具書類、民族文版圖書類。 每個門類獲獎數額,根據圖書出版具體情況而定,不平均分配。對在海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大型、多卷本套書、文集,可以單獨予以獎勵。
第七條 國家圖書獎每兩年舉辦壹次,每次授獎額為30個,不分檔次。如符合獲獎標準的圖書不足30個,獎額可以空缺。另設提名獎50個。入選國家圖書獎的圖書在正式確定下來前,要以適當形式聽取讀者意見。
第八條 國家圖書獎授予獲獎圖書的著(譯)者、責任編輯和出版機構。
第九條 新聞出版署每年從全國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壹部分,作為國家圖書獎評獎和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授獎辦法:
1.由中華人民***和國新聞出版署授予獲獎圖書以“國家圖書獎”稱號。
2.向獲國家圖書獎的圖書的著(譯)者和責任編輯頒發獲獎證書,發給獎金:著者6,000-10,000元,譯者5,000-8,000元,責任編輯4,000-6,000元。
向獲國家圖書獎圖書的出版機構頒發獎狀。
向獲提名獎的圖書的著(譯)者、責任編輯和出版機構頒發獲獎證書。
3.在全國範圍公布獲獎圖書書目及其著(譯)者、責任編輯和出版機構名單。
第十壹條 由新聞出版署聘請各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誌組成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制定圖書參評的條件和獲獎的標準,同時負責對獲獎圖書的最終評定。評選委員會主任由新聞出版署署長兼任。在評選委員會下按不同門類分別組成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任由評選委員會副主任和有關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參加國家圖書獎評選的程序:
1.設在各地的出版機構(包括大學出版機構、軍隊出版機構)的圖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初評通過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向新聞出版署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推薦。每屆評選推薦不超過10種。
2.中央單位所屬各出版機構的圖書,經過本社主管單位初評通過後再向新聞出版署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推薦。每社推薦不超過2種。
3.由出版機構按評委會統壹要求填寫推薦書,每種書壹份,附以兩位以上有高級職稱的有關專家、學者的推薦書(包括專業性的評價)和出版機構出書前的書稿終審意見,經當地新聞出版局或主管單位審核後報評獎辦公室。上報推薦材料,同時報送樣書。
4.評獎辦公室根據所報材料和參評條件,加以審核,提交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
5.評選委員會各分委員會對參評圖書分門別類按照獲獎標準予以評選,形成初選書目。
6.在初選的基礎上,由國家圖書獎評選委員會最後評定。
第十三條 每屆國家圖書獎評選前,由評獎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對本屆評獎的評選工作加以具體布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