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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建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建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第四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管理全市城建檔案。

市、區縣城建檔案館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城建檔案管理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管理,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完整、準確、系統和有效利用。第六條城建檔案館收集和管理下列城建檔案:

(壹)城建工程檔案:

1,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4.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5.園林建設和景區建設項目;

6、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及相關隱蔽工程位置圖;

9、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和管網普查、勘測成果文件。

(二)城鄉規劃、人防、公用事業、房產、園林、風景名勝、市政、環衛等部門形成的相關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應當收集和管理的城建檔案。第七條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市、區、縣檔案館應當提供地下隱蔽工程等相關檔案的查詢服務。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用地規劃許可證手續前,到市、區、縣城建檔案館查詢工程所在地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建檔案館簽訂建設工程竣工責任書。第八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從項目立項開始編制建設項目檔案(包括紙質、電子、聲像檔案,下同),建設項目檔案的編制應當與建設進度同步,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第九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跟蹤指導制度。定期對建設單位工程檔案的編制和收集進行專業指導。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館申請工程檔案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城建檔案館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文件。

建設單位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的認可文件。沒有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項目準備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紙、竣工驗收文件、竣工測量成果等資料齊全;

(二)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項目的實際情況;

(3)竣工圖與工程實體壹致,加蓋竣工印章,簽字手續齊全;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質量標準。第十二條工程檔案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與城建檔案館辦理移交手續,並領取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局變化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第十四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人防、公用事業、房產、園林、風景名勝、市政、環衛等部門和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有關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由本單位保管和利用壹至五年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