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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庭有什麽好處?

軍人家屬待遇如何?

軍屬待遇就是軍屬待遇。也與軍人本身的待遇密切相關,涉及軍人家屬的物質生活待遇、社會待遇、政治待遇。以下是邊肖精心安排的軍屬待遇。歡迎閱讀,希望妳能喜歡。

軍隊幹部家屬隨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其配偶每年可隨隊探親壹次,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配偶不能由單位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探親不報銷。

探親路費的報銷範圍是:

火車硬座票(含加速費、空調費);輪船三等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計發;報銷從車站到車站、碼頭的市區交通費,以及從車站、碼頭到車站、碼頭的車票、輪渡費(不報銷租賃車輛費);民用交通費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計算支付;中轉住宿費每晚15元以內據實報銷。家屬探親的路費壹年只報銷壹次。

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

幹部職工隨遷、轉業、復員、退休、辭職的家屬,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差旅費。

經批準隨隊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供養親屬,在轉崗、轉業、復員時,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均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購買兒童票的子女不報銷臥鋪票!如果有兩個孩子,可以壹起買臥鋪票。7周歲以下兒童,途中夥食補助減半,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工作人員。同時,調離時,其差旅費和住宿費可按級別高的壹方的標準執行;壹方是國家機關或者軍隊內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支付的差旅費低於軍隊職工標準的,部隊可以憑證明補發差額。年滿16周歲(含)的子女差旅費按強制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的時候,因為家屬暫時不允許組織陪同,以後自己壹個人去的時候,新的工作單位會出具相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買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票,由調入單位報銷;夥食補貼、住宿費按同行幹部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旅行,按隨行幹部的規定辦理。年滿16周歲的子女,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

幹部回家探親,帶家屬到安置地的,其家屬的相關費用按照其單獨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被批準入伍,但已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由幹部本人隨部隊前往安置地探望家屬。但是,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邊遠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帶上家屬(包括原來不在部隊的家屬和直系親屬),無論沿途回家還是專程,路費都由部隊支付。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費用由調入單位支付。

經批準入伍,但尚未來隊批準壹同調動的直系親屬,從老家到幹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的,由幹部原單位發給,標準按隊內家屬單獨到幹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經參加的職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帶家屬到部隊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家屬和隊內幹部職工動員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回去接家人的費用我會自理。家屬須服從軍隊隊的有關規定。

幹部職工調動、轉業、離隊時,其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公車路線和規定標準發給,由調出單位解決。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幹部配偶、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按隊規定的探親標準報銷;團隊的差旅費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規定報銷。醫院轉來的幹部職工家屬住院後,可報銷其往返路費(因病住院,病後出院費用自理)。門診轉診不得視為轉院。陪同幹部職工住院、轉院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在部隊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由衛生部門介紹到壹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就醫。往返差旅費憑憑證報銷。

農村軍人家屬醫療優待

農村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半價或免費治療。臨時來隊治療的幹部家屬,按統壹定價,直系親屬半價,非直系親屬全價。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患急性病,經醫生證明,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免費治療。

(2)醫療包幹。在部隊駐地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可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合同;符合入伍條件,但在原居住地居住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持團級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醫部門進行醫療責任認定。

(3)領取醫療補助。如果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者不願承擔全部醫療工作,幹部所在單位會按月給其妻子、子女醫療補助。每人每月44元。

遺屬按規定的撫恤金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不符合部隊規定的遺屬不能享受部隊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但可以按照有關標準申請當地政府發放的軍人遺屬生活補助。

遺屬生活補貼的標準是:

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軍隊遺屬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壹、幹部的職務級別為團級以下(含相當級別),每人每月500元;

B.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處級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幹部職務級別為軍職,每人每月700元;

d、幹部職務級別為大軍區級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幹部或遺孀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增發生活補助費200元;

f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寡婦,工資收入總額低於上述生活補助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

G.不符合隨軍隨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除享受地方政府的撫恤待遇外,如遇特殊困難,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但在學校就讀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以及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幹部生活無固定工資、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二)軍隊士官犧牲、死亡後的家屬撫恤待遇,按軍隊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軍隊幹部另選配偶的,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被撫養人死亡後,可給予其生前六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壹次性用於喪葬費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死亡後的喪葬費用,由地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家屬生活困難補助怎麽規定?

(壹)駐紮在邊境縣(市)、沙漠地區、國家指定的邊遠地區和總部指定的海島的軍隊幹部(範圍由國務院和國務院1997年12月31日文件確定)。中央軍委國發[1984] 14)符合參軍條件,配偶被批準入伍後,不能安排工作且無固定收入的。

(二)凡文件(國發(1984)14)規定範圍以外地區的軍隊幹部家屬符合隨軍隨調條件,隨軍隨調後配偶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從核定的下壹年度1起隨幹部工資按月發放,暫列入“福利費”科目報銷生活費,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基數。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發家庭成員生活困難補助。

(1)已安排的工人,從下月開始;

(2)幹部復員、退休、退職,從下月起;

(三)幹部死亡後,其配偶從遺屬死亡的當月起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

軍人家庭成員的社會和政治待遇

軍屬的社會政治待遇主要指三個方面:

兒童的安置;兒童入學率;軍人的婚姻保護。

軍人子女的安置待遇

(1)離退休幹部家屬子女安置。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或無業子女可隨行;重新安置後,如果周圍沒有孩子可以照顧,可以讓壹個工作的孩子和他們壹起搬。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遷入後由安置地人事或勞動部門分配。離休幹部及其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認證,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原登記為城鎮戶口的家庭成員,包括隨離休幹部安置在農村的,搬遷後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幹部退休前已由部隊供養、現正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休後可在離休幹部安置區落戶,像退伍軍人壹樣在當地城鎮安排工作。

對隨遷的離休幹部待業子女,要和城鎮待業青年壹樣,由勞動人事部門安排就業(優先安排農村安置)。

(2)離休幹部子女的安置。幹部退休時,如身邊無子女,可要求安置區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將子女(含配偶)調至安置區工作。退休幹部的配偶、子女隨遷、調動,按在職幹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在農村的離休幹部,家屬原在城鎮登記的,包括隨離休幹部安置在農村的,遷後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籍辦理。

(3)隨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和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區應允許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離休幹部的子女,從部隊復員、退伍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定居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接收安置。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將在外地工作的1名子女(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轉移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軍人子女的入院治療

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待遇,是指邊疆海島部隊駐軍附近沒有學校,當地目前沒有辦學條件,或者少數民族地區駐軍當地學校沒有漢語課,軍隊幹部子女入學確有困難的。部隊可以自己辦壹些學校,解決孩子入學問題。辦學應堅持以下原則:邊防海島部隊現有子弟學校如需擴建,可適當擴建。凡有條件辦學的地方,軍隊不再單獨辦學,而是與地方政府聯合辦學或給予適當補助。軍隊幹部子女需要到較遠的城鎮上學,學校不具備住宿條件的,可以在這些城鎮設立學生住宿站。

士兵的婚姻保護

我國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軍人的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護,對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采取不同於非軍人的特殊保護措施。這是由革命軍人的特殊性質、特點和任務決定的,也是祖國、人民和社會主義利益的要求。對破壞軍婚的,要依法嚴懲。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軍婚破裂的條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處罰程度比其他同類犯罪更為嚴厲,充分體現了軍婚保護的特殊性。

(4)現役軍人的配偶,需征得現役軍人同意。這也是比類似情況更嚴格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和婚姻的基本穩定。

(5)我國法律的特別規定有利於鞏固軍隊和國防,也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

區分“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

(1)“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有關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

(二)“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三)“病故軍人家屬”是指按照規定的機關確定的取得革命軍人死亡證明書的家屬。

(四)“軍人家屬”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家屬。

“軍人從小被他們養大,現在要靠軍人其他家屬生活”指的是誰。

是指出生於18周歲,父母無力撫養,其他親屬自願或者委托連續撫養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依法公證,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軍人。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被撫養人條件的,也按被撫養人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