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籍<<幼學瓊林>>載:"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以無訟為貴"。說的是:人是因為不平,而告訴。聖人認為無訟,則為貴。
“訟”就是訴訟,打官司。壹個社會沒有打官司當然是好事!但是,訴訟是因為不平等的現象:侵權霸道所生成。只要有“不平等”,就不可能“無訟”。所以,把“無訟”列為觀念;只是希望,只是向往。
古代的“無訟”、“厭訟”、“恥訟”觀念,要從我國歷史上的“訴訟”說起。
我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的自訴;而且,還有上訴、直訴。上訴: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直接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禮法結合,以禮為主”;強調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宗法等級名分,要求等級有序;若有越禮行為,則“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予以嚴懲。其糾紛解決機制是自下而上的服從,故而統治者提倡“無訟以求”,而民眾亦不得不“厭訟”、“恥訟”。被西方法學認為,“中國古代只有刑法,而無民法”。
古代統治者提倡的“無訟以求”是為了維護“自下而上的服從”的“等級有序”。民眾是因為“自下而上的服從”“等級有序”的壓制,打不贏官司,只有“厭訟”。古代統治者宣揚“恥訟”是維護“自下而上的服從”的“等級有序”壓制民眾。加上,古代壹些文人附和操作,就有<<增廣賢文>>的:"好訟之子,多數終兇",還帶詛咒的“恥訟”論調,百姓受到影響形成“恥訟”消極的觀念。
這個古代的“無訟”、“厭訟”、“恥訟”觀念,是出自於權貴;隨和於文人;傷感於民眾;是壹種腐朽的觀念;其中心就是“自下而上的服從”。
說到“自下而上的服從”,使我想到,當代有壹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裁定認為,“本案系改制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與古代的“自下而上的服從”正是,異曲同工。
古代的“無訟”、“厭訟”、“恥訟”觀念,到了當代,應該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古代的“無訟”,強調“自下而上的服從”;是不平等的!當代的“無訟”,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當代“無訟”、“厭訟”、“恥訟”觀念,應該是,依法則無、違法則厭、犯法則恥。
民間“厭訟”,還有壹個所謂“有冤冤相報何時了”的說法。這是不能運用在訴訟上的。要把“有冤冤相報何時了”運用到訴訟上,只能反映為,民法訴訟的時效。再看,這“有冤冤相報何時了”出自那裏?原來是,佛說的。佛說:“萬事皆有因,有冤冤相報何時了。”佛說得清楚了:萬事皆有因,就該訴說清!
說句實話,因為訴訟帶來的麻煩,大部分人都恐懼,都“厭訟”。但是,訴告訟爭,實出無奈!
事實上,訴訟也並不是壞事;因為訴訟是擺事實、講法律;是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意識的增強。
講到訴訟,我們會想到《四進士》。如果了解了宋士傑,這訴訟就不言而喻了。當代如果還有古代的“厭訟”、“恥訟”觀念,那就真的不如古代的宋士傑了。
當代訴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絕大部分與當代“四進士”有關;用當代的司法文人的壹個“時髦”的說法叫“訴源”;當代很多的“訴源”,也是在當代“四進士”的霸道上。
當代訴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還壹個很大的原因是經濟發展了;在經濟上,不平的事就多。有人持財稱霸,有人持權稱霸!
當代訴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有很大的壹部分,都在再審上。壹個訴訟,進入二審、再審,都無法結案。而且是,不尊重事實,不尊重法律;老百姓壹看都能看清楚;這是很不應該的!用司法的行話來說,是浪費審判資源。誰在浪費?當代的“宋士傑”無法浪費。只有當代的“四進士”有浪費的功能。
所以,在事實上,要反對霸道!在司法上,要尊重法律。
我們向往“無訟”;要想減少訴訟,不要在宣揚古代的“厭訟”、“恥訟”上去用力;要從治理訴訟的根源上去出力;更需要從人的思想意識上去努力。
我們希望“無訟”;要在當代人中確立“服從法律”、“不負法律”的思想理念。
要創建當代的“無訟”,就是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群眾路線。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構建社會的和諧與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