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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獄荒唐的例子

1、徐述夔的《壹柱樓詩集》案

乾隆二十八年(1763), 徐述夔病故。生前曾著有《壹柱樓詩集》,乾隆四十三年被仇家蔡嘉樹告發。徐詩中有“明日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明朝期振翮,壹舉去清都...”徐述夔已死15年,厝棺在鄉間,被剖棺割首懸於東臺縣城示眾。

2、石卓槐案

湖北黃梅縣監生,在其所著《芥圃詩抄》中,有“大道目以沒,誰與相維持”等句。經仇家告發,乾隆批道:“大清主宰天下,焉有大道沒落之理,更焉用外人維持?”於乾隆四十五年下令將石淩遲處死。

3、程明湮案

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孝感縣生員程明湮在讀《後漢書?趙壹傳》中的五言詩“文籍雖滿腹,不如壹囊錢”句後批道:“古今同慨”四字,被仇家告發為以古諷今,判斬立決。

4、魏塾案

山東省壽光縣民魏塾讀史時,對壹千多年前晉代大夫江統寫的《徙戎論》作了壹些批註。《徙戎論》針對晉朝時原居住西北的羌、氐族人逐漸遷入中原居住的情況,建議把他們遷徙回原處,以使“戎晉不雜,各得其所”。此議未被晉政權采納。

魏塾對此加批註,說那時“在朝諸官俱是駑才豬眼,不用江統之論,遂釀成五胡之災”。經人告發,乾隆認為五胡、戎狄等都是影射清朝,魏塾因此被判斬立決。

擴展資料

文字獄的危害:

清朝文字獄的危害不僅限於當時,那些珍貴的歷史文化典籍受到了嚴重摧殘,導致現在所讀的許多名著都是經過補撰的,對我國的歷史文化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和無法彌補的缺憾。

對於文字獄的刑罰,更是殘酷,壹旦被定罪,無論生死都必須遭受酷刑,最輕的也要被杖責,就連身邊稍有關系的人也不能免受其害。

清朝文字獄的危害是沒有辦法估量的,它禁錮著人們的思想,踩躪著人們的身心,人們都生活在恐懼之中,文化局面萬馬齊暗。最終在十九世紀未期與其他不良因素混合在壹起造成了中國被列強肆意宰割的被動局面。

清朝文字獄是統治者為了禁錮思想鞏固統治所犯下的泯滅人性的罪惡。細數清朝文字獄影響,在文學人士中造成了極大的恐慌。他們不敢發表任何論述,生怕壹不小心跌入文字獄的深淵。

在滿清殘暴的文化壓迫下,文化遭到了殘酷的催殘與扭曲。文人學士為了避免災禍,不敢議論時政。他們丟掉氣節,只會死板呆滯的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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